习惯法和民间法是少数民族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建立独立政权的少数民族毕竟是少数,而建立全国性政权的少数民族也仅有元、清两朝而已,绝大部分的少数民族依然固守在世代生活的一隅之地,遵循着传统的习俗和共同推崇的权威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统一多民族的中国,这种状况是较为普遍的。这些民族的生产与生活如何维持、相互间的矛盾与纠纷如何解决、对于财产的侵犯与人身的伤害如何制裁,等等,都需要依靠约定俗成的规则。这些规则有些是成文的习惯法,有些是不成文的习俗,虽然简陋,但却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与约束力,发挥着对该族内部生活的调整作用。这是我们研究与撰写少数民族法制史时所不可忽视的。事实上,在国家大法难以完全覆盖到的角落,家族法、习惯法、民间法或者其他风俗习惯都对建立与维持一定的秩序起了重要的乃至主要的作用。在乡土中国,确实存在着王法难以达到的真空,何况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地区。所以,在研究与撰写少数民族法制历史的时候,需要探究在该民族地区起着实际作用的法源,需要了解在该民族生活秩序中法与情、法与理是如何统一的,尤其是需要掌握具有共同性的法律意识的生成、发展及其作用。毕竟,一部法典的生命力是有限的,而内蕴在少数民族心里的法律意识是世代相沿的,尤其是在相对闭塞的角落中更是如此。
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独龙、怒、傈僳、德昂、阿昌、景颇、阿瓦、拉祜、纳西、基诺、黎、布朗、赫哲等十几个民族及这些民族所在的部分地区,原始社会色彩还相当浓厚,不仅不可能拥有成文法,甚至连本民族文字都没有,它们的法律还处在世代相传的祖先训谕与原始宗教规条以及部落首领的训诰层次上。如,景颇族的“通德拉”即属于早期习惯法的范畴,对于这些习惯法的解释和执行由部族头人和巫师负责。
凉山的彝族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还处于奴隶社会,头人作为奴隶主行使着处罚大权,运用习惯法(彝语称“节威”)来维护奴隶主的特权和对奴隶的剥削压迫。
而较之彝族发达的西藏的藏族、云南西双版纳的傣族,在当时已经处于农奴制社会。藏族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古老民族。从吐蕃初期制定的教法戒律,到松赞干布根据佛教“十善”制定的《法律二十条》,被称为吐蕃成文法的“母法”。不论是《王朝准则之法》,还是《伤人赔偿律》、《盗窃追赔律》,都以《法律二十条》为基准,逐渐形成了历史上典型的地方少数民族的成文法体系与法律内容。至清朝统治时期,清政府还通过制定“则例”、“章程”、“条例”等部门法的形式对西藏进行全面的管理。与中央立法相对应,西藏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法规,主要有五世达赖时期的《十三法》、青海果洛地区的《红本法》、德格土司的《法律十三条》、毛垭土司的《十三条禁令》。藏族法律形成的多样性以及宗教戒律、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结合,构成了藏族独具特色的多元的法律文化。聚居在西南边陲的傣族,长期以来适用本民族习惯法。早在12世纪,首领叭真统一各部建立了孟泐政权。随后,历代宣慰司和孟泐土司为了维持封建领主的地位,颁布了一系列封建法规,如西双版纳傣族的民刑法规、礼仪规程和孟连宣抚司法规等。
此外,壮、布依、侗、苗、瑶、土家、畲、白、回、维吾尔、蒙古、满等三十多个民族则处于封建社会的中前期。如,在苗族地区,基本上是按宗支建立自己的社会组织,即所谓“立鼓为社”。各鼓社均有自己的民主议事制度,并根据古礼和传统习惯制定规约。明清时期,苗疆各民族的习惯法经过长期的演化逐渐丰富起来,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苗例”。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内容相当广泛。经过历代中央政府的认可,苗例在苗疆地区长期适用。又如侗族,其习惯法为“约法款”,其中的法律条文为“款词”。“款词”原本是靠侗族人民口耳相传的,后来采用汉字记录语音的方式辑录下来,成为现在成文形式的侗族习惯法。
总之,少数民族习惯法和民间法的数量是众多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内容主要是对贼盗犯罪的惩治和以罚牲畜作为刑罚的主要手段,在审判上运用多种形式的神明裁判。[12]这些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与民间法,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密切联系社会生活,服务于社会生活,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权威,起着相当有效的调整作用。它们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是需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的。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少数民族经过了与中央政权的一番斗争,才获得了适用本民族习惯法的法定权利。以苗疆为例,苗疆各族人民多次进行争生存、反压迫的武装起义,迫使清政府在立法中确认苗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法律效力。据《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九载:“若苗与苗非聚众而自相杀伤、偷盗,苗人愿照苗例完结者,免其相验解审”;“一切(苗人)自相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治以官法。”《大清律例》卷三七“条例”还规定:“苗人与苗人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归结,不必绳之以官法,以滋扰累。”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少数民族间的习惯法与民间法也处于由粗俗趋向细密、由野蛮趋向文明的进步过程。正因为如此,整理少数民族固有的习惯法、民间法,对于保存传统的法文化资料是十分紧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