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法制史研究》序
【徐晓光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藏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藏族历史上的法律文化是中华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部分。在藏族法律文化遗产中,独具特色的多元的法律制度是最值得研究的部分。这套法律制度和规范,是指上起吐蕃王朝下至20世纪50年代的一千多年间在藏区一直具有法律效力的各成文法与习惯法的集合。目前,国内外对它的研究尚不深入,虽有少数论文发表,但还没有深入的专题研究成果问世。我的学生徐晓光教授长期致力于藏民族法的研究,用力甚勤,著述颇丰,此次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完成博士论文《藏族法制史研究》并即将出版,可喜可贺。
藏族法律制度史在两个阶段最有特点:一是吐蕃时期。吐蕃初期统治者就制定过教法戒律,到赞普松赞干布时又根据佛教的“十善”制定了居民应该遵守的《法律二十条》。该法有杀伤人命治罪、军事编制、行政区划、上中下三等居民的行为准则以及等级制度等规定。它是吐蕃成文法的“母法”,以后许多法律都以它为蓝本经过演变发展而成,如《王朝准则之法》和敦煌写卷律令文书中发现的《狩猎伤人赔偿律》、《盗窃追赔律》等。此外,历代赞普颁布的诏令、命令、刻石盟誓、佛教教义及藏区各地制定的条例规范也是藏族法律的重要渊源,从而形成了中国历史上典型的地方少数民族的成文法体系和丰富的法律内容。二是清朝统治时期。清朝是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的鼎盛时期,中央设置理藩院作为管理西藏、外藩蒙古事务的最高行政机关。《理藩院则例》中有“西藏通制”上、下两卷,对西藏地方的各项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清朝政府还通过章程、条例等法律形式对西藏的行政、军事、宗教等方面进行专门立法,主要有《钦定藏内善后章程》等“六部治藏条例”和《番例条款》等。与中央立法相对应,西藏地方订立的主要法规有五世达赖时期的《十三法》、青海果洛地区的《红本法》、德格土司的《法律十三条》、毛垭土司的《十三条禁令》等。这些来自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两个方面的法律,使成文法和习惯法交织在一起,共同调整藏族地区行政、军事、宗教、刑事、民事、诉讼等各方面的法律关系。清朝藏区立法是清代民族法制建设最成功的部分,清政府在“因俗制宜”的原则下紧紧抓住对西藏的行政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在纷繁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坚持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一部分的总原则。
通观这部著作,可以增强人们的几点认识:(1)藏族法文化是中华法文化总体覆盖下的一部分,弘扬中华法系文化也应包括弘扬藏族法文化在内;(2)藏族法律的特殊性和藏区人民独特的法律意识,形成了有别于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法律制度,如藏区独特的“政教合一”制度就是一例;(3)藏族法律呈现出法律形式的多样性和宗教戒律、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结合的特点,所以历代政府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强调对藏区各部因俗而治;(4)历代中央政府的法律对调整藏族社会关系、促进藏区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原法律文化对藏区法的影响并逐渐与当地固有法结合,是藏区法律特点形成的重要原因。这些藏族法文化的因质在今天藏族地区的法律实践中仍然起着重要作用,有很多有益的东西值得吸取。
我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主张加强民族法制的研究,有几位学生包括本书作者在内专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这项工作很艰辛,但意义非常重要,如果不了解少数民族法律制度,就不可能了解中国多民族国家法律文化发展的全貌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整体过程。深入地研究它,不仅能够丰富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规律的认识,而且可以为我们今天更好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立法、发展社会主义民族法学、丰富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内容和范围、促进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和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是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