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2025年08月10日
二
30年代以来,一些法制史学者在谈到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时,大都概括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或者说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这种看法颇有影响,它拘囿了人们的思路,妨碍了对于古代法律体系构成的探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观点的形成,源于中国封建时代代表性的法典——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刑法典,其中杂有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的某些内容。但是,这种观点不符合中国法制历史的实际,是片面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法典的编纂结构,是立法者主观经验的产物,而中国古代基于社会关系的多样性,不仅法律内容是多样的,法律调整的方式也是多样的,这是不以立法者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也是由若干部门法构成的。其中刑法之外,行政法同样源远流长,内容详密,而且从唐以后自成体系。对于调整民事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奴隶制时代的民事法律规范大都铭刻在青铜鼎彝之上,称之为“青铜民法”是不过分的。由于鼎是古代国家象征权力的所谓“重器”,因此将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刻在鼎之上,表现了统治者的极端重视,所谓“惟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其他如诉讼法、狱政法,也都各有相对独立的立法和内容。因此,可以说中国封建时代代表性的法典的编纂结构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但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体系却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混淆,也不应混淆。本教材的体例,就是将四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历史分成六编,各编再分成行政立法、刑事立法、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司法诉讼制度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