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国传统文化强调人治和礼治,而法治的价值却未能得到足够重视。人治的特点在于反对法律对权力的约束,统治者认为法治捆住了自己的手脚,所以统治者通常不愿意搞法治。依人治,社会关系的调整取决于长官意志,人们崇尚权威,缺乏主体意识,而且长官意志往往又破坏了法治,人们不得已将权益的维护完全寄予一位好官、清官。然而,在人治的社会,好官、清官并不多见,甚至难以生存。管子言“法出于礼”,依礼治,法成为礼的派生物,法律的运行无法脱离礼的轨道,社会规则被人情化、伦理化。在人情面前,公平、公正并非首选目标,规则往往排在后面。在我国传统社会中,人们更重视人际关系,而非法律关系,人情易成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破坏法治行为的借口。国家要长治久安,社会经济要持久发展和繁荣,就必须依靠法治,实行依法治国。在人治的社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也极易崇拜权力,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导致官本位思想严重,缺乏对个体的尊重,同时在许多场合他们自己就是法治的破坏者。在礼治社会,法治人才缺乏产生的土壤,即使产生,也难有用武之地,因为法律屈从于人情,民间历来就有“法不外乎人情”之说。然而,人情不应成为破坏法治的借口,基于对“法不外乎人情”缺陷的认识,社会上同样也有“法不容情”一说。
在人治的社会,庄严的法律常常沦落为被强权任意操纵的工具。古代,人治曾造成过极大的危害,教训是深刻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法治国家,规则是事先制定的,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约束。然而,法毕竟是人的意志,法的适用也要由人来实现。因此,我们不能因人治、礼治的弊端,而对“人”惧怕,法治同样离不开“人”。“法治”需要“人”去“治”,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人”。建设法治国家就是用法律浸润的头脑、法律人的思维治国,这就需要足够数量和高品质的法治人才。因此,法治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坚力量,加快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保障法治人才的培养。法律要得以实施,应以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律师队伍的建设为重中之重。实现真正的法治是法治人才的最高理想,没有一支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准高的法治人才队伍,就无法真正建立法治国家,公民对于司法公正的需求也就无法得以满足。(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法治人才队伍主要包括法治专门队伍、法治服务队伍、法治人才后备队伍。其中,法治专门队伍包括立法队伍、执法队伍、司法队伍;法治服务队伍主要包括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人民调解员队伍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法治人才后备队伍主要包括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及法学院校在校学生等。
本书为202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成果(项目类别:青年课题,课题编号:20210301061)。其中,许薇薇撰写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一章,共计16万字;李彬撰写第三章、第五章、第九章、第十章,共计16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