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学教育体系及其特征
1.法学教育历史发展背景
要了解德国法学教育的特性,必须先了解其历史发展背景。在14世纪,第一批德国大学开始教授法律,诸如布拉格大学(建立于1348年)、维也纳大学(建立于1365年)、海德尔堡大学(建立于1368年)和科隆大学(建立于1388年),教授内容主要是罗马法律系统及其在古典主义时期的发展。罗马法律的广泛传播形成了普通法。
由于学校经常拒绝教授不成体系的地方法,才引入了两阶段教育模式,并一直沿用至今。也就是说,学生先在学校里学习理论知识,然而在地方接受特殊训练获得实践知识。在这种教育模式下,随着现代欧洲国家的发展,律师的地位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尤其在德国,律师成了政府管理方面最重要的专家。之所以给法学教育设立标准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而法治国家需对民事和刑事公正进行独立判断,因而,国家决定对法学教育进行严格管理。每位法理学家和律师都必须对国家绝对忠心,目的是在所有法学家心中建立同一性。因此,只有法律理论基础教育任务被留在了学校。德国于20世纪初形成了两次国家资格考试。德国联邦法明文规定:“完成法学学习、通过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家资格考试的方可获得法律行业从业资格。”[17]之后,法学教育体系几乎未再变化。
2.法学教育体系的特点
(1)宽进严出、逐级淘汰
不像在其他国家必须具备本科学位或通过统一入学考试方可攻读法学专业,在德国,完成13年的中小学教育后,学生无须参加入学考试,即可直接选择心仪的学校,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学院学费免费,且通常只有在法学院已招满学生、保证学生能够在其他学校就读的情况下才可拒绝学生申请。简单的入学要求加上律师的稳定收入和较高地位使得很多学生都会选择走这条路,但“宽进严出”的教育政策往往让很多学生中途放弃。据统计,在第一次国家资格考试之前,至少有20%的学生会转专业或辍学。
(2)漫长的学习年限
根据德国相关法律,大学法学专业学制通常为4年(即8个学期),而事实上平均学习年限为5~7年(即10到14个学期),但德国法学院对毕业年限没有限制。德国法学院分为冬季学期(即10月到第二年3月)和夏季学期(即4月到9月),其中从3月份到4月中旬、7月中旬到10月中旬没有讲座课程,学生在此期间需要撰写论文或者参与实习。两次国家资格考试也通常要耗费学生一年的时间进行考前准备。因此,即使一切顺利,法学专业学生一般要等到27.28岁才能正式从事法律工作,其年限远高于欧洲其他国家。
(3)受联邦法律严格控制
德国法学教育受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的严格约束与控制。除了位于汉堡的私立布斯瑞思法学院(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外,所有的法学院都属于国有大学,受国家法律管理,并且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维持。即便德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不可干预学术和科研自由,但法学学者和法律从业人员几乎对德国法学教育没有任何影响力。整个法学教育的框架由联邦法设立,法学教育几乎都被标准化了,与美国相比,法学院的名气在学生择校时基本不起什么作用。直到最近,法学学者和法律从业人员的影响力才有见长。2002年的法学教育改革将国家级考试的30%改为由法学院组织,其余70%仍然由司法部组织,考试委员会由法律从业人员和大学教授组成[18]。尽管改革并未大刀阔斧,法学教育体系基本维持原貌,但法学教师和律师在法学教育界的地位得到了巩固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