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学教育体系及其特点

一、美国 法学 教育体系及其特点

美国法学院一般提供三种法学学位,即法律职业博士(Juris Doctor,简称J.D.)、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简称LLM.)和法律科学博士(Doctor of Juris prudence/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简称S.J.D/J.SD.)[1]。上述三种学位并不存在严格的等级制,而是服务于各种不同人才培养需求的项目。

(一)主要的法学教育体系

1.法律职业博士(J.D.)

美国法学院在历史上曾颁发法学学士(Bachelor of Laws,简称LL.B)学位。但自1960年起,法学院开始以J.D.来取代LL.B。J.D.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大学本科后法律教育制度的确立,要进入法学院特别是由全美律师公会认证的法学院攻读J.D.,必须事先取得某一学士学位,否则没有资格注册入学。J.D.教育学制三年,一般要求完成90个学分,其三年制严格的初级法律学历教育被认为等同于研究生水平,因此J.D.是一种研究生层次或第二学位的教育。

J.D.教育同时也是一种职业教育,其培养目标是培养未来的职业法律人和法律实践工作者,比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而非法学研究人员。J.D.是美国法律学制中的初级法律学位,取得J.D.是法学专业学生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硕士学位的设置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借鉴了美国的J.D.教育。

2.法学硕士(LLM.)

法学硕士学制一年,一般要求完成24个学分,本土申请者必须事先取得J.D.,而外国申请者则需在其本国取得法学本科以上学位或法律职业资格。LLM.通常会提供某些特定专业学科的高级课程,这些专业性较强的课程大部分都是专门为有兴趣从事专业领域的律师或学生提供的,如知识产权LLM.课程、税法LLM课程等,其中最普遍的是税法方向。由于其学制和申请门槛等因素的影响,目前美国攻读LLM.的本土学生并没有很多,更多是外国留学生。

3.法律科学博士(SJ.D./J.SD.)

S.J.D./J.S.D.是一种学术学位,专注于纯法学理论研究工作,通常为2~20年学制。各个学校录取S.J.D./J.SD.学生,一般都会要求其已获得LL.M学位。进入SJ.D./J.S.D.学位课程以后,至少需要一年在校时间以及完成一篇可发表的博士论文。然而,S.J.D./J.S.D.学位并不是美国法学院任教的硬性要求,所以,该学位并没有很多人耗费精力去攻读,这就导致了有的法学院每年只招收一两个学生。

(二)美国法学教育的特点

1.本科后法学教育

本科后法学教育是美国法学教育与其他各国法学教育较为显著的区别之一。美国确立本科后法学教育制度主要有以下三大原因:第一,法律是一个厚重且博大的专业,唯有足够的社会阅历方可有能力窥得其中奥秘;第二,律师于国民安定、社会发展有重大关系,因此法律教育的起点相对其他学科来说也是比较高的;第三,给法学教育提供更好更高的平台对法律专业本身的发展有重要意义[2]

2.以社会需求为基础

一方面,美国法学教育在人才选拔、教学、师资、就业考核等各个方面坚持社会需求的基本原则,将法学教育融入社会需求,确保了培养的人才的实用性。另一方面,大量的应用型人才反映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保证了美国法律理论的前沿性和实用性,形成了理论与实践的良性循环。

3.职业教育特征明显

美国的法学教育和训练最早源于学徒制(apprenticeship),即学生在律师事务所通过实际工作进行学习。之后,法学教育正式进入大学,但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继续保留下来,即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合格的律师,使学生在毕业之后能立刻处理法律实务。正因如此,美国的法学教育多注重各种律师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即便有学术理论教学内容的补充,也是以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为目的[3]。这一教育特点最终为美国带来了一批杰出的政治领袖,对美国的法治建设进程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4.高度自治、行业自律的法学教育质量保证体系

美国没有严格操控法学教育的政府主管机构,保证法律职业者道德和业务素质主要依托非官方的行业协会全美律师公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全美法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简称AALS)、全美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Library,简称AALL)、诊所式法学教育协会(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简称CLEA)。

理解这样一种高度自治、行业自律的法律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提是了解美国法律职业的结构。美国实行统一的法律职业体系,检察官是国家雇用的政府律师,法官通常是从具有多年从业经验、丰富实践经验、品行端正的律师中选拔出来的,并由相应的法律职业管理机构推荐。因此,美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际上是律师资格考试制度[4]。在美国,大多数州的律师考试委员会都规定,只有获得ABA认可的法学院的法学博士学位的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考试。这样,以法学院为主体的法制教育就与法学专业资格系统地联系起来,从而形成了以包括ABA在内的非官方行业协会为依托的现行法制教育质量保证体系。

ABA于1878年建立,其协会下设立了法律教育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on Legal Education),该委员会主要负责认证开办法学院的大学,对法学院的各项设施及教育标准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规定对学院内各个方面和细节都制定了极其详细的标准,甚至对图书馆的具体藏书内容以及获得学位必须完成的课时量都作出了具体要求。据最新统计,截止到2011年10月,已有200所法学院通过了ABA的认证。

目前,全美只有纽约州和加利福尼亚州这两个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州有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而这两个州还存在着许多未经ABA认可的法学院。比如:在加利福尼亚州,没有通过或无须ABA认证的学校可在加利福尼亚律师资格考官委员会的律师协会(State Bar of California’s Committee of Bar Examiners)进行认证,但这些学校的毕业生仅可在加利福尼亚州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一旦通过考试后,许多其他州也允许他们从事律师职业,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在加利福尼亚州一定的从业年限。此外,加利福尼亚也是第一个允许远程法学教育毕业生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州,尽管ABA或其他律师协会一般不对网络院校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