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法治专门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研究

一、国外法治专门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研究

1.法治专门人才基本素质保障和提升方面

根据国外警察录用程序和考核标准,可基于我国社会现状,借鉴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

第一,笔试。笔试内容考核可参照现有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着重考查人才的逻辑思维能力、环境观察能力、记忆力等,考核储备人才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思维构建能力。

第二,心理测试。作为一个特殊且高危的职业,公安系统在人才筛选和培养过程中,应该着重考查招录人才的心理状况。强大的精神支撑力、果断的判断力和临危不乱的魄力等都是考核指标。同时,面对特殊的工作环境和随时都可能出现意外情况的工作内容,强大的心理素质和自我排解能力也是必需的。

第三,身体素质考核。我国目前现有的身体素质考核是比较全面且严格的,在此基础之上,可增加肺活量、体脂率、心率变化等指标,进一步完善身体素质考核。

在检察院系统建设发展方面,牢固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是重中之重。以欧美国家为例,这些国家非常重视检察官的法律知识以及实务经验,一位优秀的检察官,需要持有若干年的律师资格且执行律师职务。借鉴这种注重能力和实战经验的培养方法,可有效避免人才流失,同时也可以扩大人才选拔的范围,吸纳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提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实现检察官的专业化和专门化。在检察官的晋升方面,可参考国外的岗位轮换制度,并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轮岗制度。定期对检察官的工作进行评议,综合评定检察官的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作好优秀人才预备晋升的安排,同时合理分配平级人员的岗位流动,让检察官在不同的业务部门得到锻炼,也促使有不同专长的人才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更好地发挥专长。

在法院系统建设方面,国外的法官多为从业多年的律师。以美国为例,一般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才能获得律师资格,到初级法院任职,且从事出庭律师若干年后方可被任命为法官。与之类似的,在德国,法官资格的颁发是由司法审查委员会和法官挑选委员会共同负责的[3]。法官资格的申请人必须通过大学毕业考试和第二次考试且完成为期两年的实习工作,然后委员会将对通过考试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最终综合能力最优者会被任命为法官。

2.在职法治人才素质的提升和强化方面

西方国家的警察队伍建设主要依照美国学者沃克的“美国警察”理论,该理论直接影响了西方各国警察队伍的密度。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的警察队伍在建设初期也参考了他的理论。除去数量因素,个体的高素质和高能力同样是影响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因素,对警察个体的教育和培训也普遍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重视。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模拟与实用结合、相辅相成的方式应当是最有效的培养模式,可以更好地帮助个体排查弱势项,从而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训练;同时也能更有效地提升队伍整体的协作性,全面提高警察队伍综合素质。首先,要明白基础学科的学习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性,并坚守以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基础学科为最低要求的硬性标准,没有理论基础支撑的实际训练不仅效率极低,而且容易产生错误的经验和结论,这对于警队建设而言是非常不可取的。其次,现有的技能培训还不够完善。实践技能培训的目的是建立规范的系统和更具有实际意义的教育培训体系。以上提到的两个方面分别涉及了理论和实践,将两者结合可确保教育和培训内容的完整性,并确保培训过程的科学性。这样“双管齐下”,确实可以迅速改善整个警察队伍的知识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如此便能真正培养出公安系统各部门和岗位所需要的各种实用的人才。

除此之外,法制意识、逻辑推理、交往沟通、人文情怀等通识知识也是必不可缺的。这些基本素质不仅对塑造、强化警察队伍的价值观念有极大的帮助,更是他们未来职业规划和发展的基石,熟练掌握九大通用能力,方可正确把握时代发展的要求,正确对待职业发展过程中的顺境和逆境。在检察官培训方面,可以采用启发式和基于讨论的教学方法来培养检察官的积极探索和发现问题的能力,使其更加主动地获取法律知识和技能,也可着重提高检察官的思考问题的能力。法律专业人士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特殊能力可确保检察官始终具有较高的素质,也可保证司法工作的高质量。

在法官和检察官的培养方面,可参考国外的统一培训制度及轮换制度。在这一方面,日、韩、法等国家实施的政策成效尤为突出。设立专门的法官培训学院,定期开展有关基础法律知识和通识知识的培训,加强法律知识、社会知识以及通识知识的教育。以美国为例,联邦以及各州都有对法官进行培训的专门机构。为了帮助联邦及各州的法官适应不断变化的法规和逐渐复杂的社会形势,通常情况下联邦司法中心会拟订出详细的培训计划,培训主要侧重于审判工作的技巧与理念。其中,法官审判职业理念主要包括胜任审判工作的能力、修养修为、职业道德、裁决能力以及在审理过程当中对待律师和当事人始终坚持法律规定的态度以及专业精神等。与此同时,大部分立法机构也会投入大量经费用于强化法官的培训和教育。一些法院也会设立特殊条例,组织法官相互交流学习。传统的培训方法包括座谈会、短期培训班、研究学习班,现在借助于电信、网络的发展,更多具有创造性的教学模式出现了,包括电话讨论等[4]。这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为挖掘潜在人才提供了便利,并且保证了对参与培训的人员职业修养的塑造和各方面知识的扩充,为以后的强化发展奠定了基础。(https://www.daowen.com)

3.法治专门人才积极性的激发方面

与同类型、同级别的国家公职人员相比,大部分西方国家的警察有较高的经济待遇以及社会地位。与普通职业相比,警察这份工作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在享有部分权利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诱惑和风险。在工作与生活的权衡中,身为个体,他们放弃了自己的生活和家庭,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献给了社会和人民;身为警察,他们将更多的责任与担当献给了自己的国家,甚至随时有可能处于危险之中。对他们来说,如果不能获得与之相匹配的薪资和保障,不但不利于警察队伍的扩张,还有可能消磨现有警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长期的发展来看,这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保证警察的薪资和待遇,是激发其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条件之一。在英国,尤其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警察的福利是非常优厚的,那里所有的警务人员均享受免费住宿或住房补贴,所有警察均享受养老金。而警犬训练员、警察学校教师等特殊职业人员,在享有上述福利之外,还有额外的与之相对应的补助津贴[5],这对巩固警察队伍的社会地位、提高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警察队伍的发展壮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意识形态都与西方国家有着较大的差距与不同,照搬发展经验是行不通的,但可以借鉴一些理念与方法。就目前形势来看,我国人民警察的待遇和福利条件都不算高,甚至在一些偏远地区,公职人员待遇还会很差,是因为目前我国存在着各种客观原因,但是,由于现在政府部门的大力宣传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稳定所作出的奉献与牺牲,已经越来越多地进入大众的视野,加之互联网极快的信息传播速度,“从优待警”的认知已经逐步被人们所接受并推广,而如今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关注、配合警察工作,尽自己的一份力呼吁为人民警察提供更好的保障。这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在能力范围内尽可能地改善、保障人民警察的待遇和薪酬,做到像西方国家一样从根本上保障人民警察的工作和生活。

在检察官职务保障方面,应给予检察官足以抵挡外部干扰的独立的权力,在给予其优厚待遇的同时,更要要求其应以法律规范其自身的行为,保证检察官队伍的稳定性和廉洁性。在历史进程中,改变原有的制度和原则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目前完善国内检察机构的上下级关系和晋升制度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的,但也并非无从下手。实现检察官办案单独责任制是可行的方案之一。部门负责人需要更倾向于尊重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对于疑难案件,个人无法作出决定时再交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决定,这样更有利于提高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在经济方面,可以采用相对有效的措施来保证检察官的劳动支出,还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工资的方式提高检察官的待遇水平,增强检察官的内在自律性。举例来说,美国各州法院法官的薪资在宪法的明确规定和保证下一直非常可观;同时,意外保险、带薪休假等社会福利方面也有充分保障。这样便可实现高薪养廉,保证了法官的社会地位,也在整体上稳定了法官队伍。德国法官队伍的待遇除此之外,还可在退休后享受全薪。不仅如此,法官的正常生活、住房保障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津贴和社会保障,是非常优渥的。在德国,如果成为法官,则意味着已经进入了上流社会。这为法官提供了强大的身份保护,解决了后顾之忧,并促使他们可以更加专注于工作。虽然说在经济方面提高检察官的待遇是一个可以获得正向反馈的方法,但也不可全然照搬,还是需要结合我国国情适度而为。

此外,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法官的身份保障。在美国,法官的行为和工作都由法官行为调查委员会来专门负责,保证调查的公正、公平,严格约束了法官在各项活动中的行为。德国同样在国家根本大法中明确规定法官在履行职权的过程当中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党派、政府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侵犯。法官的评估和处罚均由法官职务法庭执行,法官职务法庭的主要对象是法官。法官职务法庭的依据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对纪律的执行是否合理,是否遵循法律的适用性以及是否违反法律和纪律,是否可以对行为作出判断和决定,是否能够以法院的名义宣布奖惩。

4.法治专门人才素质表现的监督约束方面

对于每次行动,被委任工作的各部门人员都应及时地搜集、整理和反馈该次行动的相关信息,进行总结。一方面,总结、归纳、概括成功的经验,另一方面,如果失败了,就应反思、总结和归纳失败的教训。队伍领导者可以通过连续不断的实战和反思逐步总结警察团队管理的内部规律,然后用其指导决策、安排行动计划以及管理警察团队。除此以外,还可以建立成本使用监督机制,按照事有专责的分工规律,加强全过程监督,查漏补缺,堵塞漏洞。

建设全面的警察廉政监督体系,需要以相关政策、文件以及方针为指导。公安机关需牢牢遵守“严格”二字,杜绝一切触犯法律底线、钻法律漏洞的行为,不可徇私舞弊,亦不可将人情牵扯到工作中;要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的具体方针指引下,严肃、认真地处理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培育良好的纪律作风,将公安机关的具体管理行为落实到依法治警上。从严治警,工作对象是队伍中的领导干部。要想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正规化队伍就必须首先对警察队伍的领导人员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和更为严苛的工作标准[6]。唯有领导人员以身作则、严以律己,才能断绝歪风邪气,锤炼整个警察队伍的良好作风。

此外,在队伍建设方面,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的引领作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减少重复教育,避免交叉管理,形成一支互助互利的监督队伍。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在团队管理和人才管理等方面采取一些特色措施,例如确定一些秘密监督员,对被监督人员实施秘密监督,可以获得最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这些秘密监督员可能来自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职业,他们自身背景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有助于团队中的领导干部及时了解警察的办公室情况,从而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实际上,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即群众路线。为了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制度和监查制度,公安工作必须得到广大民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在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中,西方国家大多采用法官与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相互分立的模式,例如设立司法行政官,通过首席法官管理司法事务等。由于法官在西方国家被视为社会精英阶层,所以法官的选拔机制和任职条件都非常严苛,也正是因为如此,西方国家的法官数量一直较为稳定,这也为司法机构的绝对权威和法官的良好待遇奠定了基础。当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时,大多数外国法院采用增加法院辅助人员数量的方法来协助他们办案,而不是一味地增加法官的数量[7],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在任法官的质量。在德国,法官辅助人员统称为司法公务人员,其内部组成相差很大。司法公务人员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人员:文秘人员、书记员、司法档案人员、司法行政管理人员、司法警察、法院后勤保障人员,等等。其中,文秘人员、书记员和司法档案人员是上述法官辅助人员中最重要的几类。通常情况下,法官与法官辅助人员的数量是相对平衡的。各国法院对司法公务人员的管理制度也不尽相同,如德国大多采用法官办公室制度,即一个办公室对应一个合议庭,由3个法官和3~4个司法公务人员组成。从分工的角度出发,法官辅助人员与法官的分工十分明确[8]。法官有三项主要任务:一是熟悉案件档案并确定开庭日期;二是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第三是写判决书。通常的做法是由法官决定判决的内容,录制完声音后,将其交给专门的秘书人员或业务员进行记录和整理,然后由法官进行修改、定稿和发布。辅助人员不能进行任何的编译和更改。其他所有事情都留给相关的秘书人员来完成。这样的程序和方法,可以保证法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可快速且公正地裁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