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的理论
1.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的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国家权力的实现需要依靠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暴力机构。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司法队伍建设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和法律观的基础上逐步确立的,但在运用这一观点的过程中扩大了“工具性”机关被视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和镇压敌人的“刀”,重视专政的属性和惩治犯罪的功能,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队伍建设理论[14]。在明确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后,毛泽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指导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首先,政治路线的确定是国家政权建设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之后,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打造实力。干部是决定权力建设的关键因素,干部的素质直接决定了权力的建设,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建设政权,就要重视干部的培养。基于此,政法干部队伍建设自然受到关注[15]。政法干部代表国家权力,履行执法职能,他们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司法权的运用、法律的实施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现。在这种政治权力理论的指导下,直接决定了中国司法人员的聘任标准,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人员,首先要通过政治壁垒,才能确保“刀”政治和法律机关只掌握在人民的手中。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始终把响应国家和党的号召作为第一要务。“任何时候都要坚决服从党委的领导,听党的话,党指挥到哪里就是哪里,党叫干什么就干什么,主动、及时地向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切实成为党的得心应手的驯服工。” [16]其次,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始终坚持的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和工作方式,必须坚持依靠群众,只有在依靠群众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社会生产,保证阶级斗争的力量。中国的司法制度也是在坚持群众路线的背景下逐步建立起来的。体现民主特征,明确体现在“人民正义”。“人民正义”是群众意见的典型体现[17]。不仅是党,司法人员也要坚定地站在群众的立场上,有效运用人民的正义,用对群众最有利的方式方法解决司法问题。司法建设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培养一批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够灵活运用群众方法的司法人才。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十分重要。一个完善的司法队伍,不仅要能够灵活运用法律条文,在解决司法问题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还要能够在引导下让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和司法建设。这样,法律及其适用才能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这种“反智主义”倾向,让从未接受过专业法律素养培训的普通人参与到法律的产生和实施中来,从而具有“当家作主”的意识,获得政治权力。
综上所述,在群众路线背景下,司法队伍建设还应体现在司法人员具有随时运用对人民群众有利的手段和方法的能力上。因此,在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建设中,把建设一支始终以人民利益为重的司法队伍建设放在首位。
2.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https://www.daowen.com)
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是一致的。其法治理论蕴含着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因此,邓小平坚信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在邓小平法治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司法制度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学习邓小平的法治理论对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邓小平理论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该理论非常重视法治,主张消灭人治。邓小平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8]邓小平强调,国家富强仍需依靠法制建设,而不是人治。人治,领袖的话就是方向,就是法律。法制更加理性,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利益。人治是绝对不可行的[19]。邓小平对法制建设的重视体现在司法体系建设方面,他认为,司法首先要有独立处理违法犯罪的权力,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应干涉。邓小平指出,纠正不正之风,打击违法犯罪,都是法律范围内的问题。既然是法律问题,就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事人直接管理法律问题是不合适的,党需要处理这些问题。这说明,法治社会在涉及法律问题时,应着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审理、依法办案,当事人不能随意干预审理过程,必须保证司法权独立行使。司法建设就是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非常高的政法队伍,这是邓小平在法制建设过程中采取的重要举措之一。
早在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就指出要加强和推进政法队伍建设,政法干部作为司法制度建设的推动者,必须保证从政的基本素质。这一理论与毛泽东在这方面的思想是一致的,二者都非常重视干部队伍建设,但侧重点有所不同。关于政法队伍建设,邓小平特别提出,作为政法队伍的一员,要同时具备政治、业务、作风三方面的素质[20],这也是政法队伍建设的基础和关键。邓小平还指出,在此期间,能够担任政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至少缺少100万人。在职的政治和法律干部可以是法官、律师和法律研究干部,懂法律、能保障司法公正、职业道德高的职业干部少之又少。一般来说,在资本主义国家,如果想成为法官或警察,将面临非常严格的选拔。如果要促进司法制度的建设,就应该更加严格。除了熟悉各种法律、政策、法规、程序,以及各种此类案件和相关的社会文化与知识外,对公正和得体也有特殊要求。
邓小平认识到政法队伍对推进法制建设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推进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队伍素质的提高,他在理论和具体实践上都作出了努力。“文化大革命”期间司法制度建设遭到的巨大破坏,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逐步恢复,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中国司法队伍建设之所以能够发展到今天的水平,得益于邓小平理论对中国法制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