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治队伍建设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与国家有着本质的联系。国家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法律则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1]。法律是统治阶级领导人民、专政、统筹社会各阶层关系的工具,以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司法权是统治阶级制定标准的权力,是统治阶级必须夺取的政权之一,同样也是统治阶级夺权,粉碎旧的国家机器、破坏旧的法律制度、建立新的法律制度的权力武器,是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都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但是,为了能够确保司法权的良好运作,不仅需要制定好的法律,而且还需要拥有可以确保法律具体适用的司法人员。在这方面,经典的马克思主义作家明确规定了法官的性质、职责和角色定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