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历史因素

一、影响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的 历史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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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中,中国的法治长期附属于行政管理,没有独立的法治机构和能够独立审判的法治人员。裁判由行政长官行使,皇帝作为最高的行政长官,掌握最后的裁判权,地方的法制由地方的行政长官行使,法治与行政不分,这一传统一直延续到清代[12]。这一独特的法文化与法司行不分的传统,极大地影响了中国法治体系的发展,使中国法治体系自始至终在专业化法治队伍建设上处于落后地位,导致法治队伍中的各种制度如选任制度都出现了缺位。正因如此,中国的法治建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一直没有得到重视[13],发展速度也极为缓慢。改革开放后,这一状况才逐渐得到改善,法治建设也逐渐提上议事日程,但封建制度下形成的法治文化传统对法治建设的影响过于深远。为改变我国法治人才专业化水平偏低、法治人才选拔机制不合理的现状,必须打破传统的体制模式,逐步实现法治人才的专业化选拔。

此外,中国特有的文化传统缺乏法律精神的营养,特有的法律文化中包含着“情大于法”的思想。这种观念在传统的古代人情化社会中非常盛行。这是中国至今还存在着许多“人情案”和“关系案”的深层文化原因[14]。受其影响,在具体判决过程中还夹杂着一些“情理”因素,这也大大降低了中国法治者专业化水平。在现在的社会,虽然“情”的成分变少了,但仍有一部分法官和检察官需要面对这方面的压力。而且,中国的法治工作者参照公务员管理模式,这个负担会有所增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检察官对法治的信念不强,直接影响案件质量,对推进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没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