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一、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所谓培养目标是指“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和约束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预期结果,即学生的预期发展状态所作的规定”[21]。作为人才培养模式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培养目标对教育活动起到指导、调节、控制、评估的作用,是评价教育质量最基本的价值标准。培养目标受教育价值观和教学理念的影响。各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所反映的是该国历史、传统文化和时代背景以及法的基本价值观等。因此,与其说法学教育具有单一性,还不如说法学教育具有多样性。

培训目标可以分为国家,学校和专业培训目标。国家级本科教育培训目标是宏观培训目标,即根据国家的教育目标、教育政策、社会需求和本科教育特点规定了本科教育人才的基本规格和质量标准。学校水平的本科教育培训目标是中观性的培训目标,它是基于国家水平的本科教育培训目标的基本规范和质量标准、学校学科的性质及其在大学中的地位(水平)、整个高等教育系统中的层次、所在经济区域、办学传统和条件等制定的,反映了学校一级本科教育培训目标,并提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质量标准,这是国家本科教育培训目标的进一步具体化。专业水平的本科教育培训目标是微观水平的培训目标。它应基于国家素质教育和培训目标的年龄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教育培训目标的一般规格,质量标准和专业性质。

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有:

(1)美国——非法学本科教育(四年)+法学研究生教育(三年制J.D.);

(2)英国——本科学术阶段学习(三年)+职业培训(一年);(https://www.daowen.com)

(3)澳大利亚——非法学申请人的法学学士学位(三年)/普通法学学士学位(四年)/法学+其他学科的双学位(五年);

(4)日本——本科教育(法学部四年)+研究生教育(法科大学院两年)/非法学本科教育(四年)+研究生教育(法科大学院三年);

(5)德国——大学理论学习(四年)+第一次国家资格考试+职业实践培训(两年)+第二次国家资格考试。

美国基础法学教育是以获得非法学学士学位者为教育对象的。《耶鲁报告》指出:“学院式的本科教育与职业性较明显的专业训练在教育目的上存在较大差异,应分别实施,专业教育应在专门的医学、神学及法学院中进行。”[22]因此,法学教育得到了不同于普通学科的特殊待遇,J.D.制度的确立本身就反映了美国法学教育的务实性。德国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特征,法律研究注重学科体系的构建。英国大学教育在于人格养成,而德国大学教育在于学术养成。因此,德国法学教育带有浓重的学术味,法学院的教学目的是为法律科学研究提供理论基础,法律从业资格训练则应在大学毕业后进行。澳大利亚是联邦制普通法国家,全澳1/3以上具有法学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没有进入律师界,其本科教育目标在于使学生获得高层次的素质教育和职业基础教育,因此设立混合双学位专业,使人才培养更趋复合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