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化的法治人才培养标准体系
我国法学教育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发展并走向完善。为了培养出一批真正能推进国家法治进程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各方进行了大量的改革与创新,但这些实践方案的运行效果如何,采取这些措施后的人才培养质量如何,则需要有目标可依、有标准可评,这也就决定了构建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国虽然已开始在法学教育领域探索人才培养标准的构建,但从总体方面来看,仍然处于变革的初期。《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明确指出:“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要实行素质教育,全面加强社会、整个国家的素质教育水平,不能只是单纯地学会学校里的专业学科知识,还要提升一个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一个全面化发展的法制人才,要有针对地进行培养,适应中国新时代建设,不能千篇一律,要在完成法制工作的同时,提出自己的新观点,加强法治建设。和相关部门一起制定统一的标准制度,从学位设置上来说,包括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和专业学位。呼吁各个行业制定各行业相关的规章制度,可以参考国家法定的制度设定,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2]。国家政策屡屡提到质量标准建设问题,显示了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同时,学术界和公众对高等教育质量标准也有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学术界对高等教育质量标准的研究成果明显增多,高校领导层对质量标准的重视度增强,社会对大学排名、评估关注度更广,由此说来,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开始以“质量为核心,以标准为抓手”。
事实上,我国法学专业标准体系已经初具雏形,逐渐形成了适应我国的标准,主要包括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教学质量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专业教学质量院校标准(以下简称“院校标准”);在学历上,教育质量标准分为专科阶段、本科阶段、硕士阶段和博士阶段。
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院校标准分别对应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的标准。(https://www.daowen.com)
第一,从宏观角度来讲,国家标准是地基式的存在,是地方和院校制定相应标准的参照物,也是国家进行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估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作为中观层面的标准,地方标准是从服务地方经济文化发展角度制定的某专业人才培养必须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从而形成对该区域内从事该专业人才培养服务的教育组织的指导。
第三,从微观角度来讲,一个学校的标准是各个学校根据自身情况和要求以及学生的综合水平来制定的符合本院校的制度,要求人才培养必须达到这个标准,不仅是在学科设置、专业设置上有基本要求,也体现在对该学校是否具有清晰的认知、是否符合该校学生应当发展出的水平。一方面,院校标准可以实现分类化培养和分类化管理;另一方面,院校标准也可为学生和用人单位在选择就读院校或选拔毕业生时提供一定的依据,作出科学、合适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