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无法适应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需求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关于法治团队建设的理论中,都包含着对法治劳动者的职业精神和专业知识的要求。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具体的法治实践中,尤其是在法治团队的建设中,对法律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知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这一切都必须以法律教育为基础。没有良好的法律教育,就没有“合格的法律人才”[3]。因此,要开展法治队专业化建设,必须以良好的法学教育为前提,否则不能选拔法律人才。20世纪80年代初期,法学教育的发展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本科以上学历的法院系统上升到51.6%,本科以上学历的检察系统的比例上升到62%。我国的法制教育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必须冷静地看待,也存在着一些急于求成的现实问题。新时代正在走向现代化。法治团队的专业化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当前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并不能够适应法治队伍专业化的需求,法学教育一直存在着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学生离开学校,进入工作岗位,进行法律实践活动,就“把学校里学的东西全还给了老师”,或发出“学的东西没什么用”之类的抱怨[4],无法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也是基层法治队伍专业化水平下降的原因。本书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法学教育的现状。
第一,传统的法学教育在培养模式上无法满足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需要。在传统的法律教育中,往往把传授法律专业理论知识作为主要内容,整个教学过程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而传授知识的形式大多是传统的补习,而实践较少,无法把理论应用于实践。尽管教学过程中也有案例教学,但还没有形成固定的模式,也远不能满足法治实践的需要。在传统法律教育中,考查形式也普遍仅限于单一形式的期末考试,单纯地考查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而在专业知识的具体运用方面,考查的比例很小。此外,法律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法治考试才能真正进入法治队伍。现在,虽然中国的法治考试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法治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但随着改革的深入,这一制度也越来越注重对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以及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方面的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法律专业学生在传统法律教育背景下,远远不能满足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需要,面对日益注重实战能力的法治考试,也有些力不从心。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后,大多数人仍然不能满足法治队伍专业化的需要,对此,我们不禁要反思当前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是否具备培养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的能力。
第二,必须加强传统法律教育中的实践环节。法制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要求法学教育培养既能掌握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又能具有实战经验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但实际上,中国大学培养出来的法律专业学生,往往只是纸上谈兵,没有经过任何实习训练,不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思维和实践能力。法科学生进入法治队伍后,也只能通过任职前的短期培训积累一些经验,但这些经验不足以应付复杂的法治工作[5]。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学实习制度不够完善,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尽管中国的大部分法律院校都在结业要求中规定了实习经历的内容,但由于管理机制的不完善,这一环节的作用还没有显现出来。
第三,一些法学学生在实习中应付了事,发挥不了实际作用,甚至有的学生还直接通过各种关系,多渠道、多层次地想方设法在实习鉴定表格上盖上“实习单位”的印章,或直接找亲朋好友签字盖章。另外,法科学生在进入实习单位之后,往往仅能够参与卷宗整理甚至是端茶倒水的工作,依旧不能够得到相应锻炼。实习机制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法科学生在毕业后缺乏相应的法律职业能力,不能够适应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需求。综上所述,急需提升高校对实习的监督跟进方式,促进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改进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