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人才到法治人才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至今,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其间,中国社会也一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光明大道上奋力前行。我国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教育等各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这其中最为辉煌的成就就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当我们从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视角来审视市场经济会发现,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当前,这种观点已为全社会所接受。同时,中国社会的发展也日益呈现出一种明显的多元化趋势,这种趋势毫无疑问会对我国法治人才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当今中国已是多元社会,呈现经济利益复杂化、政治诉求‘博弈’化、价值冲突‘显性’化等特点。” [1]由于中国市场经济近几年来高速发展,以及其他的多元化发展趋势,我国当前迫切需要大量的具有多元化高素质的法律实务型人才。毫无疑问,这种对法律实务型人才的迫切需要,对中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任务提出了新的要求。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回应上述这些新的时代要求,我国在大力促进本科法学教育发展的同时,又在积极地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实务人才研究生。20世纪末,我国开始实施法律硕士教育,以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实务人才为目的的研究生教育呈现出极快的发展态势也正说明了这一点。
与此同时,一场法学教育界的变革正在悄然发生。这种变革的主要目的是将法学教育原本的“知识灌输型”的培养模式转变为具有法律职业主义色彩的“技能培训型”培养模式。这种培养模式在全国各高校中普遍获得好评并得到推崇,逐渐成为当前法学高等教育的主导性培养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有关课程的设置上,增加一定的实践性课程安排来取代原先大量的理论课程的课时;其次在师资的配置上,聘请相关实务部门的法律专家作为导师,采用校内、校外两个导师的“双导师”培养模式;再次在实习安排上,将在法律实务部门完成6个月实习作为毕业的硬性要求;最后在学生进行相关培养效果评价时,选择以法考(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来作为评价学生的主要标准,这种评价方法甚至成了某些法学院校自我标榜宣传的标语[2]。总的来说,经过近20年的教育实践检验,过去这种以高层次法律人才为目标导向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所表现出的职业技术主义色彩已愈发明显。“法学教育就是法律技能训练”这个观点乘着当前盛行的功利主义的风气,正被越来越多法学院校认同和践行。这种目标导向的培养模式毫无疑问存在着诸多弊端,而这种弊端正在逐渐地显现。在有的学者看来,“在以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指导下,忽略动态法治体系的多元化需求,往往主要以培养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为具体的培养方向,而忽略了对立法人才、执法人才以及法律监督人才的培养”,同时“忽视了职业伦理教育”。也有相关学者将这种职业技术倾向概括为“法律知识的法条主义,法律技能的程序正义原则与技术以及对职业伦理等公共性的回避和漠视”。更有学者指出:“这种以技术性为进路的教育改革,在某种意义上是对法学教育乃至法学职业教育的一种误读。”[3]这表明,“在我国法学教育反思改革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非自主性,依然摆脱不了‘拿来主义’的习惯做法,技术性导向就是境外职业教育简单复制或移植的结果”。(https://www.daowen.com)
毋庸置疑的是,这种职业技术主义的教育模式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矫枉过正的问题。在这种职业技术主义主导下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已经在过去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很多问题。包括个别律师采取各种手段诱导案件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司法者只机械地照搬照抄相关法条,而从不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此外,还有因相关行政官员不依法行政,导致众多的上访事件以及群体事件,进而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和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以上问题已经多次引起了公众的舆论哗然,并且频繁成为热点事件。上述这些现象,如若不加以制止,必然会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丧失和政府公信力的破坏,最后的结果必然是掉入所谓的“塔西佗陷阱”中,无法做到自证公信。正是因为上述原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律硕士的培养不可不谈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的法学教育到底应该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进行考察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地提出要求,即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要面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法治人才”,这不仅仅是党中央对新时代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作出的新的定位,同时也是对过去所一直践行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超越。这不仅仅是在人才培养的这个供给侧的角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多元化法治人才需求作出的全面回应,更是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行动纲领和思想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