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司法机关的改革实践
党的十六大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了一场前无古人的司法改革实验,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中央的精神意志,以党中央为领导核心,认真调查取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取精华,弃糟粕,于2005年10月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个综合性改革文件,是继1999年之后司法改革迎来的又一个新纪元、新高潮,标志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该文件确定了2004—2008年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提出了涉及8个方面的50项改革措施。结合已有文献可以发现该文件确定的任务和目标: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执行机构,完善执行程序,优化执行环境,进一步解决“执行难” [15];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制度,为人民法院高效、权威的工作保驾护航;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改革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保持司法廉洁;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至于前文提到的50项改革措施,特别需要注意的就是“彻底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而非之前的部分核准权”。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复核权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16]。由于20世纪80年代历史条件的原因,部分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核准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承担,以至于造成现在死刑复核程序和二审程序合二为一的尴尬境地,死刑案件的判决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纵然增加了复核程序这一环节,但其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可以说是名不符实,徒有其形而已[17]。(https://www.daowen.com)
党的十六大之后,检察改革日益成为新常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8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它是继2000年年初发布的第一个《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次下发的类似的文件。与前者相比,这次文件包含的内容更丰富,更深层次地触及了改革的重点。主要是从检察系统组织体系、经费保障、人员管理、业务创新等6个方面入手提出了36项具体的改革措施,旨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扫清有碍社会公平的不利因素,进而为检察院开展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该文件规划了2005—2008年检察改革的伟大蓝图,力求随着改革的一步步深化,为检查工作的顺利发展扫清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追求科学合理的检查体制、为民利民的工作机制、强劲有力的保障机制,追求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争取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为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贡献应有之力。该意见的实施重点是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负面问题,实施的主线是强化司法机关、法律制度的监督职能,实施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司法公正。
纵观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相关司法改革的文件可以明显看出,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党中央的领导发挥着重大且不可缺失的作用。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最高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统筹协调积极配合,从而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迎来新的发展空间,形成从局部地区过渡到全国范围内的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