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的积极探索
自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大刀阔斧地整顿和改革,尤其是在审判和检察领域,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相关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1999—2003年这一阶段司法改革的具体工作作出了战略性和指导性部署,并确立了这一时期司法改革的总目标:“紧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健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建立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管理体制;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9]其中,在深化审判方式的改革;健全完善审判组织形式;法院相关的机构科学化设置;深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积极促进司法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全面提升司法效率和司法水平;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保障司法公正廉洁;深层次全方位地促进人民法院的改革等7个方面提出了34项具体改革措施,为人民法院在这一阶段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细则要求,为我国司法体制的建设勾画了美好蓝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甘落后,积极响应号召,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有关司法改革的各项任务。以《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为基本纲要,确定检察改革的原则和重点。200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并以此作为2000—2002年检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提出在2000—2002年检察改革要实现的六项改革目标,即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改革检察机关的机构等组织体系,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改革检察官办案机制,全面建立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改革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公正、廉洁和高效;改革检察机关经费管理机制,实行科技强检,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提供物质保障[10]。(https://www.daowen.com)
结合司法机关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意见,不难看出司法改革已经上升为党和国家的意志,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一项艰难的重大司法事务。此外,也为全国各地区的司法实践积累了经验,提供了理论和政策支持,清晰了改革的边界以及前进的方向,有利于有计划地推动司法改革,做到有条不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改革的系统性和组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