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队伍的人员选任制度有待完善
当前,中国法治队伍选任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法治队伍初选条件过于宽泛;第二,法治队伍缺乏专门的选任机构和选任模式;第三,法治队伍选任渠道不畅。这并非一时之功,而是在长期建设法治队伍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通过对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历史实践的梳理,我们不难看出,除了“文化大革命”时期外,从革命根据地时期到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对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方面都非常重视,以各种形式吸收和培养了一大批致力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法律人才,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在深化法治体制改革、着力推进法治现代化的新时期,中国已经形成了规模庞大的法律团队。当前法律团队的专业化应该是重点,而不是一味追求团队规模,要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注重团队素质[6]。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首先要搞清楚问题所在。评委的选拔条件过于宽泛,选拔条件不够严格。对于新任法官和检察官,在学历和专业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官法》也有类似规定,即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必须至少相当于法学学士或法学学士学位。这一规定没有明确高校的具体类型,也没有限制非法学生进入法治行列。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自学考试、函授教育等高等教育机构,都不是全日制普通大学,但具有与全日制普通大学同等的法定职业资格。只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就可以参加法治考试,再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官、检察官,成为法治队伍的一员。然而,这些非全日制高等教育一方面缺乏法学教育应有的系统理论知识的培养,另一方面又只注重知识的传授,缺乏去法学思维和其他法律专业学生应有的综合素质的培养,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不能完全适应法治队伍建设的需要。如果是非法学专业本科但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进入法治队伍,这类学生虽然受过法学教育,但其理论知识储备还没有达到系统要求,与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法科学生相比,其法律专业素质还存在很大差距。这样的人员进入法治队伍,直接影响法治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增加了建设难度,减缓了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进程。从年龄来看,一般情况下,法律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可通过选拔进入法治队伍,这一阶段学生的年龄一般在24岁左右,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官法》和《监察法》中,年满23岁,可以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这样的人很年轻。作为法治下的劳动者,他们经常面临各种社会矛盾。作为一名法治人员,面对的往往是各类社会矛盾,如果没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对社会的各方面、各层次没有深刻的洞察,要完成审判等法治任务存在很大困难。同时,缺乏专门的法治人员选任机构与选任模式。我国现行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近年来是依法治国、深化法治体制改革的新措施,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突破。但是,由于这个制度还没有形成完全全面普及的规范,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在实际改革过程中面临着需要进一步改善的问题。
第一,现有的选拔条件不够严格,其设计目标是以优中选优、专业化人才选拔为导向,最后形成的专业化人才队伍也直接决定了中国法治人才的专业化水平。若选择条件不合理,则凸显不出设计选择制度的意义所在。目前在各地进行的试点实践表明,一个普遍现象是满足遴选条件的法治人员太多,而几乎所有法治人员都希望通过遴选渠道进入员额。但是,参与整个甄选过程必然会耗费一部分精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法院、检察院日常工作的开展,造成这种后果的主要原因是具体甄选条件中关于担任审判、检察或取得法律职务的年限等条件规定得太短。
第二,评选委员会不合理。关于遴选委员会的选址,《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框架意见》)明确规定,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设在省级。这样,就有可能“从以往的法院、检察院自行决定,跳出法院、检察院的视野,从‘外部’选拔代理人员,其构成多样,公信力强”。选举结果和选拔精英队伍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7],使我国在法官和检察官的选拔上迈出了一大步。此外,虽然《框架意见》提出在司法部设立分支机构,但省级单位没有明确省级分支机构的设立地点,遴选机构的人员来源也非常有限,一般来自地方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高等院校,仍然具有本地化的色彩。但从选任机构多元化的角度来看,选任制度的设计实际上是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选任机构人员构成多元化的设计,但就具体构成而言,各地选任试点一般只有一名律师代表,从“选任”的角度来看,仍存在较明显的不匹配。(https://www.daowen.com)
第三,选择规划设计不够合理。选任工作应建立在对下级法院、检察院司法队伍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未能准确掌握各机关的基本情况,一方面会大大降低整个遴选程序的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影响整个遴选程序设计的针对性,因此,各地的试点工作仍需加强。另外,选择的时机也需要更多的理性。甄选是多面性的,法治机构既要面向法治机构内部进行甄选,又要面向法治机构外部进行公开甄选,其他国家机关也要面向公务员群体进行公开甄选,中国的法治机构管理本身也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模式。因此,如果甄选时间安排得不科学、不合理,就会增加参与甄选的基层法治工作者的备考压力,甚至出现因无力考试而放弃甄选的情况,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如影响到日常工作的开展,甚至影响到优秀人才的选拔。实践中确实存在各种选任时间间隔过短的问题,因此,对选任时间的选择应进一步科学合理化。我国的选任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各种问题将在各地的具体实践中日益显现,只有重视这些问题,才能更快地形成可供推广的选任模式,逐步实现中国法治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法治人员选任没有明确的渠道。从选任对象来看,中国早期法治人才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官,二是从军队调到法院工作,三是部门间调动。前两者都不能保证法官的职业化水平,这对我国法官的职业化水平有着长期的影响。目前,法治人才选拔主要通过法治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对军队干部转入法治队伍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法治队伍整体专业化水平的提升正在显现成效,但这仍会放缓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进程。
当前,中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按照中央提出的重大改革要先行先试的要求,中国已分别在东、中、西三个选择试点城市进行了法治人员分类管理深化改革。通过一系列探索和研究,各试点地区也相继成立了法官、检察官选任委员会,并根据具体法治实践,制定了章程规定,出台了各种法官、检察官选任办法。但是,试验地区毕竟还是少数,而且在试验过程中还暴露出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选择委员会成员的方式、选择的具体标准,以及选择制度如何与其他现行制度衔接等。为此,中国应加快建立法治专门人才选拔制度的进程,并结合目前的试点工作,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通过选拔制度来选拔法治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