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恢复发展阶段

四、恢复发展阶段

1978—1997年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恢复阶段。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政治和经济建设慢慢开始回归正轨,但仍然是在徘徊中前进,直到1978年,我国展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5],大体的发展趋势日趋明朗。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颁布了我国第三部《宪法》,针对性地纠正了1975年宪法中的“左”倾错误,相关的法条数量也大幅增加,同时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归纳到“国家结构”中去,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代替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成为历史

改革开放以后,在深入反思“文化大革命”教训的基础上,民主法制建设再次被提上议程,各级检察机关也逐步恢复正常。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设立司法部的决定,重新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职能,之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兼任的职能回归司法部。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颁布了我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特意增加法院和检察院的相关专节,相关法条数量由3条增加到13条,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力求以最高的效率执行法律[6]。(https://www.daowen.com)

1983年,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求更加强烈,司法体制的改革迫在眉睫,我国也在司法建设中调整步伐,作出一定改革。司法部接手原本隶属于公安部的监狱、劳改和劳教工作。同时,增设与海事相关的专门法院,逐步健全审判机关的组织体系。设立国家安全部,增设隶属于检察院的反贪机构。此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宪法》为根本,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修改并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诉讼法》等;依托立法重新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司法准则,夯实了发展基础。我国司法制度制度基本框架稳定成形,为下一步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拓宽了道路、作好了铺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从未出现的利益矛盾涌现出来,且进入司法途径当中,为此人民法院改革审判方式,大幅度地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法院针对集中的矛盾问题成立专门的审判庭,例如,许多法院设置了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专业审判庭。检察机关也不甘其后,纷纷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和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这些变革举措,都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积累了相关的经验,并为日后的发展铺好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