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提上日程
党中央聆听群众呼声,征求群众意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将司法体制的改革提上工作日程。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成功召开,这次会议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在《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7]随后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明确指出“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分别从依法治国和践行法制这两个角度详细解释说明。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意义深远,在依法治国的良好风气下,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将在健康的环境下有条不紊地发展;坚持依法治国也会为国家安定和社会长治久安保驾护航;坚持依法治国有助于将中国的民主政治带入一个新高度、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并不是一帆风顺、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艰巨而又长期的过程。它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等方面齐头并进,要求立法、执法、守法三方良好协作、各司其职、严格执法、共同努力。不仅要抓主要矛盾,突出司法工作的重点,也要注重对次要矛盾的把握,分析各个细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立足于实际民生,又要为未来的发展布局、谋划;要做到承前启后,不能仅仅着眼于当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司法改革,各级政府机关须积极响应号召,大力配合,积极促进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对于任何阻碍依法治国进程的歪风邪气、违法行为,都要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改革扫清障碍;要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有领导有计划地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对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一些领导干部非正常干预司法、以言代法、独断专行的违法行为,对一些司法人员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等一系列有违司法公平正义的行为,要做到严惩严罚,抓典型,积极宣传教育;同时,要从制度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保证严肃、公正执法[8]。这一系列深刻而且具体的论述,对坚持依法治国具有指导性建设性的意义。坚持依法治国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落实到基层,不能仅仅浮于云端、浮于表面,各级司法机关要切实响应号召,贯彻好执行好依法治国的基本举措。(https://www.daowen.com)
法律途径是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升为人民意志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宪法,这是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踏出的新征程,无疑加速了改革开放的深化与发展,无疑为人民的幸福生活增添了制度保障,无疑保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繁荣昌盛。
当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之时,我国的司法改革就被注入了新鲜血液,这时目标更加明确,方向更加坚定,并开始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项内容,举国关注。党和国家并没有满足当前取得的成就,而是继续深耕细作,不断出台相关政策。2000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保障,强化司法监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01年3月5日,朱镕基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在该报告的第十部分“加强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国防建设”也要求:“深化司法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司法改革在众多重要性文件中频频出现,俨然已成为一个高频词汇,从侧面凸显了司法改革在党和国家心目中的地位,无形之中也增加了司法部门的压力。司法改革的成功与否事关重大,司法改革不仅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更是激起国民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新期盼,同样,对相关的司法机关无疑也是一次重大的挑战,更是检验司法机关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