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工作队伍遴选准入机制的完善

二、法治 工作队伍遴选准入机制的完善

法律专业人员的选拔和任命是高素质法律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阶段的国情,并与我国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的趋势保持一致。基于现行法治专业人员选拔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结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实际发展,同时适当合理地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法治专业人员和完善法治专业人员的制度并建设国家的“准入门槛”应遵循以下几点:(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对法治专业人员的选拔有严格的学术和专业要求。法官和检察官选择的学历和专业的起点设置为“法律上具有学士学位或以上学位的全日制大学”,而公安选择的起点设置为“高中或以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截至2013年年底,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总数增加了3.7倍,而法律专业毕业生人数增加了2.9倍。根据Max Corporation在2011年发布的调查数据,2010年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失业率(毕业后半年内未就业)高达13.2%,在职业失业率排名中排名第六。除本科毕业生外,每年从法学毕业生中毕业的法学毕业生人数也超过30000人[2]。根据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在21世纪初修订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和较早修订的《警察法》与该专业人士的资格完全脱节,必须具备专业人才的入学资格。我们现有的法律专业人士也足以支持法治专业人才选拔的教育资格的提高。

第二,建立法治专业人员选拔的多元化渠道。作为司法活动的主体,法律专业人员的选拔受到经济、社会、法律环境和其他因素的相应限制。应建立人才储备机制,加强上级和下级人员流动的长效机制,并改善社会上优秀法律人才的选拔机制。法律专业人员的人才储备机制应作适当的调整和改革。关于人才储备机制,考虑在每个地区建立法律专业人员的储备库,包括文员、法官助理和其他司法助理作为储备人才,并为他们每个人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机制[3]。就上级和下级人员流动的长效机制而言,在人才短缺、新来者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选择下级代理机构来提高上级代理机构和单位的实力。首先要根据理论原则安排基层强化培训,加强下属单位或部门的建设。从社会优秀法律从业人员中选拔法律从业人员时,应充分考虑社会优秀法律从业人员的选拔任用,特别是一些优秀律师等,以确保选拔任用程序公正。同时开放选用人才,真正利用岗位和职位吸引社会上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分增强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