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类专业教学教育质量评价地方标准

四、 法学类专业教学 教育质量评价地方标准

除了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教学规划以外,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也在积极努力构建地方范围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相关标准。

2011年12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成立了“卓越法学教育”专家工作组,由上海高校法学教育专家组成,承担上海市开展“卓越法学教育”的有关研究、规划、指导和实施工作。以此为契机,在上海市教委的指导下,专家工作组研讨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培养上海卓越法律人才体系。2012年6月,《关于实施上海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的若干意见》(沪教委高〔2012〕46号)从五大方面进行提议,主要包括工作组织实施、强调工作重点、完善政策方针、提出主要任务、法律保障,《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通用标准》为文件附件。该通用标准针对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着重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内在修养,有针对性地对上海法制人才进行了提议,确定了卓越人才的通用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注重法学基础、专业素质和法学职业实践[4]。该标准也可以作为法学专业标准建设的分支,为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提供借鉴和思路。

上述标准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具有权威性。可以说,参与上海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的高校都需要制定标准和培养不低于通用标准的法律人才。由此可见,通用标准是上海卓越法律人才的最低要求,学校标准的制定应当不低于通用标准,但是需要有针对性地结合自身学校情况进行制定。通用标准其实是对人才培养的规格要求,也是对毕业生的要求。该标准侧重考查在经过卓越法学教育计划高校的培养后,毕业生是否具备这些能力和素养。在对学生的要求方面,从基础素养、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三个维度提出要求,基本涵盖了卓越法律人才需具备的主要素养。因此,该标准对上海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有一定的指导作用,高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再调整。但由于其通用性,该标准对毕业生的要求不够具体,尤其是法律职业能力的表述可以进一步详细,以便能够更好地检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