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完善司法责任制与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现阶段,我国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亟待健全,需要从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事责任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在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要保证由审理者裁判、由相应的裁判者负主要责任。要将案件办理的流程进行全面的梳理,明确各级人员分配,规定各级人员职能权利,不能越级办事。也要简化流程,剔除不必要的审批流程,对案件进行高效处理。因此,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现阶段我国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保证法官和检察官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能够合理地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又要监督法官和检察官的责任落实,进而从责任落实的角度推动我国的司法队伍建设。
我国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第一,要明确主审官、合议庭办案责任以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绝对地保障审判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能够独立地行使职权,案件的办理不受到外部人员、外部权利的干涉,案件的办理要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公正的审理。基于此,就要保证主法官能够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独立地审理案件,减少甚至取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必要的审核,落实主法官对整个案件的责任,即为主审法官责任制。相应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就是要确保参与案件办理的法官以及陪审员对自身所发表的评议负责。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检察官要在相应的范围内对所检查的案件全权负责。现阶段,在东南沿海的发达地区,如广东省,已经开始落实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以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具体案件审理的实践中,挑选专业水平高的法官落实主审法官责任,挑选检察官落实主任检察官的责任。与此同时,也会为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必要的辅助人员,这将会极大地增强法官和主审法官的责任感,使案件的办理更加公平公正。
第二,在落实司法责任的基础上,要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目前,在《框架意见》中要求,主审法官、合议庭法官等都必须对案件办理过程中自己所行使的职权进行终身负责,确保错案能够有源可追。该举措不仅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责任制,而且能够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司法权和检查权的监督和制约。在中央政法委已经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中同样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现阶段,在司法责任试点的地区中,已经根据中央的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切合实际的可行性实施办法,进一步推动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责任追究制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相应改革措施的衔接,这一举措也推动了我国法治工作队伍的专业化。与此同时,在落实司法负责的基础上,也要切实保障法官和检察官合法权利的行使,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确保司法队伍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在落实相关责任的基础上,也要进一步完善法官和检察官的保障制度。首先,健全法官和检察官的职务序列制度,让法治工作队伍人员的等级与行政等级相互独立,互不干涉,切实保障法治工作队伍人员的专业水平。其次,在职务序列制度的基础上完善配套的薪酬制度,重点提升在责任落实制度中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员的薪酬待遇。法制工作队伍人员的福利待遇标准参照公务员,因此基本薪酬待遇应与公务员大体一致。但是,法律工作专业水平要求高,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工作强度大,不仅需要睿智的头脑,还要有健康的体魄,因为高强度的工作对身体来说也是一种考验。因此,为了保障法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司法队伍的人员流失,要在公务员薪酬的标准下合理提升法制工作人员的薪资。建立与法官、检察官职业相匹配的薪酬制度是提升司法队伍专业化的重要保障。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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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汉明.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思想研究[J].法学杂志,2017,38(10):1-27.
[2]付子堂.探索政法高校法治人才培养新机制[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7(4):12-16.
[3]蒋新苗.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人才体系[J].中国大学教学,2017(5):32-37,41.
[4]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下)——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观点[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22(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