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历史实践
1.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实践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成立的临时中央政府就十分重视立法工作,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法律体系。尽管该制度还不够成熟,但它反映出中国早在建设革命根据地时就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为了确保法律的适用性,临时中央政府积极推进司法机构的建设,逐步建立了健全的司法组织制度。在推进立法工作和司法体制建设的过程中,逐渐建立了一支较为完善的司法队伍,配备了足够的司法人员。正是由于这个团队的建设,临时中央政府的司法工作才能顺利进行,这为苏维埃政权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尽管苏维埃地区在建立司法系统的过程中建立了一支司法团队,但是司法团队的能力素质还不够。此外,在苏维埃政权的领导下建立了法律体系,中国边境地区的法律体系建设逐步发展。尽管群众路线法在司法建设中也得到支持,但由于司法人员能力不足等原因,其弊端日益暴露。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即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案件的效率极低,而案件处理效率低下反映出司法人员不能熟练地运用相关知识,人员的文化水平不高。第二,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行为不当。部分司法人员本应依法办案,但在办案过程中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触犯法律。例如,在案件审理期间,由于证据不足,案件无法进行,发生了酷刑勒索的情况,暴露了该时期司法人员素质低下的问题。
另外,在推进司法建设的过程中,很多案件没有机会进入诉讼环节,而是先由区乡干部处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这种重叠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的诉讼权。这种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有害干扰和影响,也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建设中强烈的行政色彩的根源。综上所述,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暴露了这一时期司法制度建设和司法队伍专业化不足的问题。因此,随着问题的增多,政府越来越关注针对司法领域中存在问题的司法改革[21]。从雷经天到李木庵,再到马锡五,在他们的带领下,司法团队的专业水平和业务水平日渐提高。在雷经天的领导下,地方法院逐步建立,司法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得到充实。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他着重强调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质的提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司法人员的在职学习,如司法基础写作培训等。基层人员确保司法人员具有一定的判断写作能力,自上而下发布法律话题进行讨论和研究,积极指导提高司法人员的查阅能力,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等。雷经天在改革中采取的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但由于过分强调司法部门的行政干预,改革最终还是失败了。在李木庵领导的司法改革中,司法机构的建设日趋完善,诉讼程序日趋规范,整个司法团队的专业化程度也不断提高。这一系列成就极大地方便了人们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木庵还致力于建立法学院,积极培育大批法律专业人士,并允许各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干部也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此后主持司法调解和陪审团的工作。在此期间,司法团队得到了很大的调整,越来越多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被纳入司法团队,极大地提高了司法团队的专业水平。此外,李木庵还十分重视对司法人员的培训。这些措施的实施在边境地区司法团队的建设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改革受到统一政治制度实施和其他原因的影响,最终失败了。马锡五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广受赞誉。因此,政府引入了“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用于基层,着眼于当场解决群众的矛盾和纠纷,诉讼程序也很简单。除了充分发挥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外,还必须积极动员地方官员和人民群众参与案件的审理。
尽管边境地区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在这一时期,司法团队的专业化水平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仍有待进一步提高。“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法律专业化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要求并不高,不过更加需要司法人员深入群众,依靠调查研究对案件进行判断。这种独特的方法极大地弥补了司法团队缺乏专业素质的不足。但是,这种方法对法官的个人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案件的进展主要取决于司法人员的素质。此外,它着重于当场解决纠纷,进一步限制了应用范围,不利于大规模推广。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解决人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仍然主要依靠传统的审判方法。从以上讨论中不难得出结论,无论革命根据地司法改革如何,其最终目标都是为革命战争服务,重视革命专政和惩治犯罪的职能,而忽略了革命战争和司法的职能。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与当时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是同质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的依据主要来自党的政策、决议和法律性质的法令,其中一部分来自根据这些政策和决议制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2.新中国成立初期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实践
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主要包括毛泽东的个人司法理论和其他较早的革命者关于司法队伍建设的思想。其中,董必武长期负责政法工作,其法律思想大大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他的理论中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司法团队的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司法工作进展得并不顺利,新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只能基于党的政策以及政府发布的各种政策、法律、法规和决议。司法干部通过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的国家观、法律观念和新的民主政策、纲领、法律、法规和决议进行教育和改革[22]。
毛泽东理论指导下的司法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司法工作的中心任务是确保政府政策的执行和维护人民利益。民国初年,司法团队的建设始于对旧司法人员的深入改革。在建立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之前,在少数统治多数的政治背景下,司法团队的建设也有独裁的烙印,带有旧的国家机构的色彩[23]。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些老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素质确实存在,不能被普通大众取代,只是在人民民主专政建立之前,建设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重要任务无法完成,移交给这些司法人员,就会带有旧国家机构的浓重色彩,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要建设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必不可少的是要有大量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读写能力的司法人员,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唯一合法途径,但短期内不可能培育出来。当老司法人员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放弃司法人员无疑是极大的浪费。因此,为了能够在社会主义法制改组中满足对法律人才的巨大需求,对旧司法人员进行深入改造是一个好方法。另一个方法是加强司法干部队伍建设,加快法律人才培养。董必武本人也非常重视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素质的培养,并接受过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教育。因此他认为,作为司法干部,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这一观点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促进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董必武从始至终在主持司法工作中都十分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其中的关键部分是法律教育。只有正规、专业、严格和系统的法律教育才能抵御旧的司法思想的侵蚀。
新中国成立以来,董必武一直致力于政法学院的建设。一方面,他认为中国高等政法学院的整体水平不高;另一方面,很少有学生真正愿意进入政治和法律学院学习。基于此,在之后每次的政法工作会议上,他都高度重视建设高等政法学院和培养高素质政法人才,前者是加强高校政法工作的有力保证。在课程设置、教科书选择、师资安排还是培训目标等方面,董必武都亲自参与了高等政法院校的建设和高素质的政法队伍的培训,培养了高素质的政治学人才以及符合中国革命实践的法务人员,这是建设高等政法学院的最重要任务。不仅如此,董必武还十分重视对国外法学教育的研究,并从政法学院选拔了一些学生到国外学习先进的法学教育知识,以弥补国内法学教育的不足。董必武在选拔和任命政法人员方面也非常灵活,允许吸收各行各业的人才,吸收的基本条件是政治背景清白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当然,在将这些人才纳入政治和法律团队之后,他们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政治素质和法律知识。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治和法律方面的人才严重短缺,吸收各界人才的方式极大地丰富了中国政法队伍。这些司法工作的发展在推动中国政治法律团队的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那个时期,它从未逃脱过司法机构的独裁统治。此外,由于1957年反右派范围的扩大,中国法院人才团队遭受了严重的挫折。司法领域的许多专业人员被归类为“右派”人士,包括仅从事司法审判的专业人员和司法干部。由于人才的大量流失,直接影响了中国的司法审判工作。在1958年的“大跃进”期间,公共、检察和法律三个机构在某些地区合并,法院失去了许多杰出的司法官员。几经周折,刚起步的中国司法团队建设又陷入困境,并开始衰落。
3.“文化大革命”时期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实践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司法团队建设遭到破坏。林彪和江青的反革命集团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他们公然捣毁了检察官法,司法工作严重混乱,并导致许多不公正和错误案件的发生,致使审判工作陷入困境。各种司法制度被摧毁,多数司法干部遭到“老人员”清洗,大批领导干部被列为“资本主义走私者”,陷入社会底层[24]。新中国成立之初,通过一系列司法改革逐步建立的司法团队,在此期间遭到了破坏。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治”得到提倡,法治被忽视。司法团队的建设受到严重破坏,各个地区的司法实践也受到严重破坏,法律制度的路径日益偏离[25]。首先,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党为主体的制度建设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司法制度在建设过程中也必须遵循党的领导。在这种意识形态的指导下,当事人也积极参与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甚至直接与法院进行审判业务签约。例如,在某些地区,批准特定案件的权限下放到区和乡镇。因此,区和乡镇的党政领导直接参与了特定案件的审批。再例如,如果工厂的工人需要被司法当局逮捕,但司法人员无权直接逮捕,他们必须事先征求工厂党政领导的意见,然后才能在他们的同意下实施逮捕。案件审判中涉及的量刑等问题还必须参照工厂党政领导的意见。其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的指导。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司法人员单方面夸大了群众路线,过度追求人民的意见,在案件的具体审判中背离了司法原则,导致审判结果不力。特别是当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时,通常通过听取人民的意见来化解差异。从表面上看,人民的意见是最重要的,但从本质上讲,没有实现对人民利益的合理保护。最后,直到“文化大革命”初期,中国一直致力于司法制度的建设,并建立了一系列司法制度,在特定的司法实践中遵循相应的程序,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司法制度和程序被任意修改、践踏甚至直接抛弃,司法制度的建设不仅没有推进,反而倒退了。
4.改革开放之后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实践
改革开放后,面对“文化大革命”期间肆意践踏和破坏司法制度的情况,邓小平致力于恢复和发展司法制度。推进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主要是从思想政治、司法人员配置、法学教育、职业素质等方面入手。第一,司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是促进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司法人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更重要的是要经过思想政治方面的考验。政治和法律干部除了要熟悉各种法律、政策、法规、程序、各种情况以及与此有关的情况外,还需要无私和体面。司法人员必须坚持使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以增强政治敏锐性。同时,要确保大多数司法人员的工作作风建设,尤其是基层司法人员的作风建设。政法干部必须以身作则,积极教育广大法官和检察官解决“谁拥有权力,谁执法,谁服务”的基本问题。第二,重视司法人员的分配,确保司法系统的建设得到司法人员的支持。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指出,我国法院院长、法官、检察官都较匮乏,不足以满足司法体制发展的需求。要想尽快恢复“文化大革命”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破坏,丰富司法队伍是关键。为了丰富司法队伍,有必要对政法学院法律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法学教育是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根本保证。完善法制教育必须有计划,必须积极开展政法学院的建设。1985年,邓小平强调要确保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质量,要大力发展政法学院,谋求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依靠大量的政治建设和法学院的教育。也是在邓小平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政法学院迅速建立和发展起来,并为中国政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培养了大量的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在政法学院建设的带动下,20世纪90年代,中国建立了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法学人才培养体系,极大地改善了中国司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低专业素质的现状。此外,还招募了一些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政治区分能力的干部。此时,军事人员凭借其独特的政治和文化优势,自然成为这一时期被纳入政治和法律团队的最佳人选。大量的军事人员被分配到政治和法律小组,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一时期司法制度的不足。第三,为了提高政法队伍的专业水平,邓小平还提出要加强对在职法官和检察官的教育培训。无论是从政法学校直接进入政法团队的法律专业人士,还是从军队进入政法团队的法律专业人士,其专业素质直接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我国的司法进程。因此,有必要大力增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化,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
改革开放后,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中国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都走在正确的道路上,并在稳步向前发展。梳理整个过程我们还可以看到,中国司法团队的建设是曲折的。从根本上来说,司法团队在各个时期的专业化遇到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是曲折的。司法队伍的建设受到具体革命实践的极大影响,更加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专业水平还不高。其次,由于政治上坚持“阶级斗争作为关键环节”,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强调独裁统治,而忽视了其司法职能。这从根本上导致了一系列无法解决的专业化问题。最后,司法团队的建设有着强烈的行政色彩,强调政治素质而不是专业素质,这导致司法团队的专业化进展缓慢。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的特点。尽管新中国成立初期就逐步建立了司法队伍,但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了破坏,这些曲折和问题也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而发展。这为中国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机会。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在历尽挫折和问题中一步步前进,不断遇到新的问题,不断解决新的问题,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也在日趋现代化。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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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星儒.当代中国公安院校法治观教育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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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蕾歆.基于公共人力资源管理视角的重庆市法治专门人才队伍建设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6.(https://www.daowen.com)
[6]吴星儒.当代中国公安院校法治观教育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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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璐.县级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构建与应用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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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陈达莉.法治视野下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研究[D].南充:西华师范大学,2017.
[17]张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其教育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6.
[18]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下)——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观点[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22(4):5-47.
[19]蔡蓉英.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理论探讨——以湖南省法治建设经验为例[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28(3):74-79.
[20]杨蕾歆.基于公共人力资源管理视角的重庆市法治专门人才队伍建设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6.
[21]孙涛.当代中国社会合作治理体系建构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5.
[22]孙涛.当代中国社会合作治理体系建构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5.
[23]张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其教育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6.
[24]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下)——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观点[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22(4):5-47.
[25]虞浔.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