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空维度的理论内涵

三、时空维度的理论内涵

(一)时间维度

从时间维度看,法治中国并不单单指的是中国一个国家的法治由古代至现代的所有内涵,更重要的是其还包括全体人类的法治由诞生之初发展至今的所有现实产物。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我们对待法治中国要秉持着中立的看法,切忌全盘否定和过度神话。要结合中国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以在现实的视角明确法治中国的当下关切,以及探明在当今的时代发展背景下法治中国的路径选择。更重要的是,在分析法治中国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时需要从时间序列出发。从世界范围来看,各个不同的国家法治发展的进度以及实现的路径是极其不平衡且差异巨大的。所以,中国的法治建设如果仅依靠从历史样本中寻找一种普适的模板,那么中国的法治就永远不可能具有法治的真实性。法治文化遗产的作用是巨大的,不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源泉和养分,也是法治中国未来蓝图创造性勾画的依据。以上论述体现出法治中国的两点特性:首先是多元性。法治中国创造性地吸收、转化了古今中外一切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其中社会主义核心法律价值观是法治中国的精神支柱。其次是开放性。法治中国从各个方面都深刻地体现出了我们对法治的开放态度,从法律到法制再到法治,从依法办事到依法治国到法治国家最后到法治中国,这一连串的内涵升华和价值的凝集都深刻地体现了这一点。现如今,法治中国再反复、抽象地对法治历史知识进行讨论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当前学界所应力求的,应该是要使治理情境、导向、目标、难题等多方问题契合发展实际。制度的变革和其结构重塑可以为当代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目前中国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这种变革和重构。(https://www.daowen.com)

(二)空间维度

从空间维度看,我国的本土法治在融入开放的全球法治的过程中诞生了法治中国。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的提出,使得我国在治国理政的方案选择上有了重大的发展。法治中国的逐步构建,将会从根本上转变中国在国际上的固有形象,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我国的国际话语权,以及国际法治的竞争力。从工具性而言,我们不仅要学会运用中国的国际法治话语权,还要学会利用中国的国际法治话语权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诉求,进而使得法治中国更具有世界性的意义,使中国声音洪亮地在世界范围内回荡。从目的性上来说,法治中国并不仅仅以法治本身和世界各国对法治中国作出何种法律评价为最终目的,法治中国需要探讨的是,在当前时代下,法治中国对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来讲具有什么性质和程度的价值功能。故当前中国应当具备通过法律的方式,针对国际事务的方方面面发表合适的意见、表达合理的诉求、维护合法的权利的能力。首先是话语权。“话语权是一种社会性力量,并且具有一种独有的社会学特征。”由此可见,话语权是一种以自由为主要表征的权利,但同时命令也是其特征。相关主体具有自己支配自己自由的权利,同时还有对外界的控制进行主动干预的权利。这种权利,正是法治话语权所赋予的。对法治中国的探讨要在建立跨国法和国家间法律的意义上进行,孤立地从国内法的层面和国际法的层面探讨法治中国在很大程度上是片面的,是不可取的。重要的是,必须要实现在主权原则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统合。曾经在处理国际关系的过程中,中国存在着过于依赖外交、军事等手段的问题,这种做法需要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逐步摒弃。相比之下,如果能够更为灵活地依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国际问题进行分析,对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出现的矛盾进行化解,显然会使得我国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更具效率。同时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全球文明的发展,并增强我国在处理国际事务时的参与权和定义权。其次是法治治理权。法治中国兼有宏观的叙事性和微观分析的一致性。就治理而言,一切的善治都要以法治作为最根本的依据和最坚实的保障。尽管常说国际社会所奉行的治理模式是一种多元化的治理模式,但无论治理模式的多元性如何,最终的治理手段都要落在法治之上。如果不懂得相关的国际规则,不能熟练地掌握和运用相关的法律技巧,没有属于自己国家的国际裁判机构,那么一旦发生严重的国际纷争,中国就不可能拥有主动权并占据有利地位。此外还要注意的是,国际规则的制定权以及主导权同样重要,如果没有这些权利,那么我国注定在起跑线上就落后于其他国家一大截。同样,应该看对话实力在话语权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所谓对话的实力既包括对话硬实力,也包括对话的软实力,还有对话的巧实力。对话的巧实力是至关重要的,正如约瑟夫·奈所言,对话的巧实力是指那种运用硬实力和软实力以提高自己国家在具体的国际行动中的合法性和领导力的一种力量,规则在以上实力的发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倘若一个国家能够在国际上建立一种与自身社会相同的规范,那么这个国家在国际事务和国际交流中就可以更少使用强制性的硬权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自己的代价也得到了降低。”从法理上来论述,规则自身就是一种权力的象征,一种以权利义务作为其基本内容的行为规范,因为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都要通过国家的强制手段进行保障。规则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一种可以提升国家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综合实力的特殊的权利。再次是法治管理权。上文从宏观层面阐释了法治的相关权利,法治管理权所涉及的经济、社会管理正是在微观层面对法治中国的素养和能力所进行的分析。随着近年来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成功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去到海外进行投资,这些中国企业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给当地带去了发展,扩大了中国的国际影响力。但是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部分中国企业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根据相关统计,在“走出去”的1998—2006年里,有高达60%的境外投资项目最后宣告失败。在这些最终失败的项目里,71.5%分布在亚洲,13%在拉丁美洲,北美和欧洲分别占2.1%和3.5%。由以上数据不难发现,我国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绝大部分还是法治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而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自身的监管制度和文化背景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此外我国仍有高级管理人才的缺口,进而导致我国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经验不足;而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国外市场缺乏一种潜在的和实际的透明度。在上述这些制约因素里,法律制度的差异、法律文化的不同、依法办事的能力等因素与法治建设具有直接相关性。同时,还应该看到的是,投资项目失败的一个关键变量,是相关企业投资项目的领导者利用法律进行相关项目管理的这一能力没有达到理想水平甚至是缺失。从根本上来看,“中西方文化因不同的历史背景,在数千年的发展中形成了巨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在很大程度上给中国的境外投资活动带来了困难,正是在这种原因下,中国企业将海外投资的重心放在了亚洲的国家和地区上”。其实,我们早就应该高度重视文化的物化能力,特别是法律文化的物化能力。最新的研究表明,法律更像一种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结构的事物,而绝不仅仅是静态的。“来源于历史的社会公平、正义等理念,孕育出法律制度的废改立和法律制度变迁的法学思想,并以此为基础推动其向前发展,直至社会实现。”对于这样一种在文化基础上构建出来的法律制度来说,其所具有的外部价值要远远大于自身的价值。如今在全球的经济市场发展这个自由的阶段,以“经济人”和“法律人”的双重身份参与竞争已是大势所趋。因为所谓的“经济人”仅仅是存在于理论层面的“假设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现实的人只有有限理性,而不可能具有无限的理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曾经说过,一个决策是否合理必须要将人的生理限制考虑在内,同时,由此引发的关于认知、动机的限制及这些限制之间相互作用的限制也必须要被包含进去,从而我们所研究的理性应当是有限的理性。在对人类的选择机制进行考虑时要首先明确的是,我们所要考虑的机制应是存在于有限的理性之下的适应机制,而不是所谓完全理性的一种最优机制。综上,具有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坚定的法律信仰、强大的国际法治主导力,是以法治的“有形之手”控制市场混乱并取得竞争优势的必然要求。最后是法治发展权。经济社会的法治,要通过法治的手段。这种通过法律的发展同时也是组成发达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一环。虽然法律发展运动曾一度失败,但是只要能够科学地进行法律借鉴,并结合本国的特点实现本国化和全球化的统一,那么就能实现国家发展与民族昌盛。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如今在这个相对和平的年代里,最为紧急的任务就是如何实现发展。1986年,联合国通过《发展权利宣言》表达了以下观点: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可被剥夺。任何人都享有发展权,并由于此权利的存在,任何人都可以参与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发展。每个人的自由和其他人权都可以通过此权实现。但令人遗憾的是,当今世界依然存在着对发展的阻碍和对实现各国人民美好愿望的障碍。从世界范围来看,当前仍有超过30%的人处在多维度的贫困指数以下,该指数旨在衡量包括健康、教育等多方因素在内的缺失程度。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居全球第二,但在“人类发展指数”的排名上却不容乐观,仅为第101名。经济水平世界第二的国家尚且如此,可见全球平等发展的问题仍然是全世界各个国家面临的最大难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显然,通过兼有合理性和强制性的法治制度来解决是最好的方式。在这个层面上,庞德所构想的“世界法”,似乎存在着一定必要性及一定的合理性。当然,为了使得全球公平在法治之下得以实现,必须要对所谓“世界法”优化的限度进行充分的考虑。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必须要让法治功能在国际上得以最大功率的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