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治工作队伍选拔机制存在的问题
《习近平谈国家行政》第三卷关于政法工作的论述,是我们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打造高素质法律工作队伍的根本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视察时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分不开的。在中央法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十大坚持”中,总书记再次强调了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律工作队伍的重要作用。由此可见,培养法治人才是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打破高校与社会的制度壁垒,把实践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入高校。”这为我们确立法治实践部门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责任主体地位提供了行动指南。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法律实践部门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责任:一是健全师资队伍联合组建机制。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是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关键。法律实践部门参与法学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是与法律教育部门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二是构建优质教材协同开发机制。高质量的教材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前提。要充分发挥法律实务系的作用,参与优质教材协同开发。三是共建实践教学平台机制。法律实践部门与法律教育部门联合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要调动法律实践部门的积极性,参与实践教学平台的共建,为法学专业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四是构建人才培养协同评价机制。科学的评价机制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助推器。要建立法学教育部门和法治实践部门的协同评价机制,突出法律实践部门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五是建立法治实践部门责任落实机制。科学的责任落实机制是确保法律执业部门参与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落实法律实务系与法学教育系共建师资、协调开发优质教材、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建实践教学基地的责任,纳入考核内容,确保执业部门与法学教育部门的协调,全面落实培训机制。
高素质的法治专业人员是司法执法的灵魂和生命。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有力的保证,而且还需要强大的思想政治素质、突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法治专业人员各个方面的素质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司法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成果的决定性力量。
2001年修订的《法官法》第九条规定,法官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不低于23周岁;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毕业于法学专业,具有法学学士学位或非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至少2年,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应从事法律工作三年;已获得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或非法学专业的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从事法律工作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应从事法律工作两年。《检察官法》第十条规定,担任检察官的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不低于23周岁;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以及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两年,并直接在中央政府或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应从事法律工作至少三年;已获得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或非法学专业的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从事一年的法律工作,包括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从事法律工作两年。《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是:十八岁以上的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以及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自愿担任人民警察。
结合部分地区法律专业人员的现状和上述具体的准入条件,可以从“入口”和选拔两个方面来考虑法律专业人员的选拔。研究发现,有28.5%的法治专业人士从这两个方面表达了对团队建设的强烈要求。
第一,“入口”。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法律专业人士对法律专业教育的要求仍然很低。例如,在《法官法》中,法官的教育背景要求是毕业于法律专业或更高学位,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非法律专业或更高学位。范围包括自学、函授教育、在线大学和其他非全日制教育。对于那些从高等教育中毕业的学生来说,这种门槛条件已经成为进入的障碍[1]。不仅如此,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中,“具有高校非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法律专业知识”,但“法律专业知识”的定义缺乏科学、合理和真实性。在实践中很难用口头上的解释来进行操作和定义。
一般来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证明。但是,学术界和理论界都存在某些争议。许多专业人士和学者认为,没有经过正规、科学和系统的法律教育,很难具有严格的法律思维和逻辑能力,也很难在心中树立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对正义的深刻理解。
第二,选择机制的合理性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根据具体的司法实践,在法治中选拔专业人员并不能完全反映专业化、正规化的特征。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许多在职法律专业人士提到“优化人才选拔机制,培养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完善人才选拔机制,开辟人才选拔、竞争、流动的职业晋升渠道”,“严格选拔人才,提高门槛”,“加强人员的横向和纵向流动”等建议措施。综上,就法治专业人员的选拔而言,主要建议可大致分为:(1)提高就业门槛;(2)提高人才流动。第一点已经通过“入口”进行了详细解释。当然,这里的“就业阈值”不仅是“入职”的阈值,还包括进一步的选择。“人才流动”是指人才选拔机制可以从现有的司法工作者中选择真正适合法治的专业人才职位的人才,从而实现人才与人才在职位、人才培养机制上的真正匹配。早在1999年3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开招募了高级律师加入北京地区的法官队伍。尽管当时的情况并不理想,但这是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空前起点。到目前为止,安徽、陕西、湖北等省都出现了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特殊情况。尽管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完整的系统,但这仍然是一个好的开始。
法学人才的培养在于法学教育。高校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力军,肩负着不可替代的责任,是法律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但是,我国高校法学教育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如教学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不足;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衔接不畅;全国高校法制教育课程设置与培养模式同质化严重,多数高校特色不明显。针对以上问题,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创新人才培养法制体系,努力培养一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和后备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