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的法治思想理论
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正义的理论。他的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理论在苏联司法体系建设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的背景下,列宁的经典论文也涉及了法院的建设和法官制度的建设。要探究列宁关于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的理论,就必须研究这些经典理论,这对中国目前的司法队伍来说非常重要。列宁认为,法官是专门解决国内矛盾和争端的特殊职业阶层。他的司法队伍建设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第一,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和素质;第二,他们的目标必须是使法律法规在个别案件中得到合理运用,这与一般行政法官与官员不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相互独立;第三,法官应由人民选举产生[9]。
首先,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资质。起初,列宁并不认为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员才能从事审判工作。他坚持认为,即使是普通人,也可以在没有任何特殊资格的情况下参与审判。然而,当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步入正常轨道后,列宁放弃了最初的设想。此后,关于司法人员的话语大多是对执法人员素质的要求。列宁指出,无论从事什么管理工作,都需要特殊的技能。有些人可能是最有能力的革命者或鼓动者,但他们完全无法成为管理人员。任何熟悉社会生活并有丰富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要做好管理,首先要了解行业。列宁认为,要进入这个行业,首先要对自己从事的行业有一个了解,“精通”“知识”,并接受科学教育。因此,在胜任司法工作方面也是如此,不是每个人都能随便胜任司法工作,只有接受系统的专业法学教育,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作为支撑,才能具备从事司法工作的资格,否则将无法进入司法队伍。
其次,列宁还明确表示,应高度重视司法人员的素质,以建立工农检察院的政府机关。可以直接进入政府机关并成为司法人员的人有两种,其中一种就是受过正规教育和专门培训的人,因此,必须充分重视司法人员的素质。(https://www.daowen.com)
再次,在个别案件中合理使用法律法规,要求法官不同于普通行政官员。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相互独立。法官的职业是通过法律的实现来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而这一过程的实现需要以法官的独立性作为保证。但是,资产阶级的司法部门直接依赖于行政机关,将直接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这也导致资产阶级只能实现政府的正义,而不是人民的正义,不能真正保证公平正义。因此,列宁还提出:“为了实现法律法规的合理使用,有必要任用在地位上与一般行政官员不同的法官。”为了确保法官的特殊地位,必须将法官与行政官员区分开,并且不应按照行政官员的管理模式来管理法官,否则只能将法官简化为行政官员,而不是司法法官。
最后,列宁也主张法官应由人民选举产生。在这一方面,列宁同马克思、恩格斯一样,把法官是否通过选举产生作为司法是否民主的基本内容,并指出:“在法庭体制方面,实行彻底的民主的第二个基本条件,就是一切文明国家所公认的法官民选制。”[10]他也在以后的诸多论述中表明,由工人通过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工业法庭的法官极具意义。不仅如此,列宁还不止一次地说明,法官必须由人民选举产生,这是最基本的,并在此基础上可以按照大多数选民的意愿随时更换法官,以直接形式保证了人民群众对于自己选举出来的法官享有罢免权,也就真正地实现了人民主权。这种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法官的选举制度,一方面能够使得选举出来的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了司法民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