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证员

二、公证员

(一)公证员的含义

公证主要是指公证机构以社会团体或个人以及法人的申请为依据,通过合理的法律规定的章程来验证或核实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民事行为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等的合法性和准确真实性。对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民事行为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等的合法性和准确真实性的核准,可以明确案件双方当事人所负有的权利和责任,对保证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作出重要贡献,与此同时,还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提升群众的法律素养。公证过程的合理运营,使得各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法人得到错误行为的指正,同时能够使他们改变民事法律关系,使得我国的相关法律得以高质量正确实行,将不符合事实的各种证据加以剥离,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违法行为的延续,使得各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法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合法保护。公证可以减少各种可能造成重大违法行为的隐患,激励案件的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约定负责,从而降低社会纠纷情况发生的频率。公证书存在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如果案件双方存在争议,此证明可以使法院更好地处理争议问题。公正程序本质上是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依法实施证据证明的过程。通常情况下,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作用效力是在其他地方证明之上的。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提出,部门事务不经过公证是没有作用的。在设定遗嘱的时候,包括自行书写、代为书写、音频或者语言上的形式,都在经过公证之后的遗嘱的效力之下。如果设立遗嘱的人员存在不止一份的遗嘱,并且遗嘱之间存在矛盾时,如果之中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则以此为案件的证据。如果不存在经过公证的遗嘱,则将最后一个作为证据。对经过公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民事行为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等,需要被用于案件的审理过程,并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但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则会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处既非行政机关,也非司法机关,而是法定的国家证明机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我国,公证机构统称公证处。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为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场所,有两名以上公证员和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予、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以及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三)公证员的条件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国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条件: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3)行为能力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4)品质条件: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被开除公职的人,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公证员。(5)法学专业条件: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6)经验条件: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https://www.daowen.com)

(四)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

1.公证员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证员享有以下权利:

在公证员正常工作时,任何主体没有权利加以扰乱,他们的工作严格被法律所保障;公证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当需要开设证明时,公证员有权利编写证明,同时在上面签字,当业务不满足各项条件时,公证员可以拒绝编写证明;公证员作为一种为社会作奉献的岗位,需要发放其相应的薪水,并给予合理的福利补贴,与此同时,可以主动辞职,或者对不公平的事项进行上诉;在公证员岗位工作的人员,有权选择是否加入相关的岗位培训活动,在加入培训时,所在单位需要保证其生活条件;公证员享有与公证业务相应的审核权。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有权审查当事人的人数和身份以及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的完备性和含义清晰性,签名和印鉴是否齐全,还有权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以及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有权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公证员有权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现场勘验核实、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等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2.公证员的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公证员需担负以下义务,不得违反:

第一,公证员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必须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基本守则,坚守高尚的职业道德,以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尺度,对工作尽职尽责。处在公证员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不可以在两个以上的公证单位或有薪资的单位工作。当公证办理对象为自己的亲信或者与自己及亲信有利益冲突的,在公证办理的时候需要提前回避,不能参与办理,需要所在单位安排其他公证员进行办理。公证员作为法律工作者,不可以擅自开出证明或为不满足条件的事务办理证明,不能将公费或其他公共财产占为私有,不可以破坏公证书的完整性,禁止从事法律明确禁止的公证员的违法行为。第二,要求公证员参加相关司法单位举办的培训活动,公证员参与的专业业务训练必须在40小时以上。第三,需要公证员参加地方以及全国的行业协会。第四,对于工作岗位涉及的秘密需要进行保守。在此岗位难免会涉及众多行业秘密或隐私,因此必须严格要求加以保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