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队伍的人员编制配置不科学

四、法治队伍的人员编制配置不科学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如果我国的法治队伍建设制度一直保持不变的话会落后,新时代的法治队专业化也不例外。现在,中国的法律团队分布不一,专职的案件负责人很少。如果停留在旧的配置模式,只会减缓法治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现在,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拥有法官、检察官职称的人都在处理法律案件,甚至在一线工作中,或多或少都有法律案件以外的工作。部分法官、检察官直接离开法律案件的岗位,主要去从事组织建设、人事管理、法治事务、政策研究、行政事务、请愿接待、党建和政治工作建设、纪检监察等工作。还有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应该做的不仅是解决重要的法律案件,并且还兼任其他部门的行政法官。在保证法律案件质量的同时,也兼任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一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考虑下级法院的职业指导。这大大增加了法官的职务负担。即使是没有行政工作的法官、检察官也可能无法集中于法律案件。法院有其他相关工作需要时,他们也会进入其他工作。例如,他们需要协助解决法律案件。有时会根据法院的安排来处理一些法律案件,这大大增加了法官处理案件的压力。另外,一些基层法官、检察官由于年龄的关系,不再从事具体案件的工作,退居第二线,但其职务名称并没有被取消,而是占据了一部分职位。法官和检察官的人数是“包容性”的关系,真正能在现场工作的检察官比拥有法官、检察官职称的检察官少得多。除了法官和检察官以外,官员和检察官升职的机会也会影响整体素质的提高。(https://www.daowen.com)

基于此,对于现在具体实践中的问题,需要合理决定法官、检察官的配置,进入定员的法官、检察官需要认真致力于案件的处理。在法治工作人员的安排上,增长速度太慢,大大落后于中国的法治进程。在中国越来越注重依法治国的社会大背景下,人们的法制观念也越来越强,加上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类纷繁复杂的纠纷日益增加,这直接导致了中国法治机关要办理的案件数量成倍增加[9]。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在法治机关机构编制方面并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机制,编制增加速度与案件数量增速相比相差太大。另外,目前具体的编制规划也未及时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的增速来确定具体的法治人员编制,即使要增加编制,在确定增加编制的依据与原则方面,也缺乏对各地编制的定性定量分析[10]。目前,中国法院、检察院的编制是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户籍人口分布的基础上建立的,法治实践中涉及外来人口的法律案件越来越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检察官,特别是基层法官、检察官,面对巨大法律案件数量的压力,要缓和这些压力,只能从法治机关的人员配置中得到。合理配置法治机关的人员,特别是基层法治机构的人员配置需要适应现在的法治业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