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治
工作队伍概念的提出与基本含义
法治工作队伍具有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责任,相应地其主要包含了立法、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三大队伍。立法队伍主要集中立法机关,行政执法队伍则分散于各行政机关,如法制局(办)、税务、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部门,司法队伍则主要在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法治专门队伍通过制定法律和运用法律于现实生活,对法治国家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执法的依据是法律,而且是良法[1]。因此,立法队伍制定出良法是产生良好的执法效果的前提。大量的法律执行是由行政执法队伍进行的,如行政复议由法制局(办)进行,公司、合伙等企业的登记、反不正当竞争、质量监管由工商质检机关进行,税收则由税务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