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队伍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合理
纵观中国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轨迹,自革命根据地时代以来,法治人员管理模式一直按照行政人事管理模式进行。至今为止,法官一直被定位为一般公务员,但是管理模式也和一般公务员有很大的不同,这给现行法治的实行带来了很多弊病。法院、检察院均由行政级别的管理人员负责。行政职位有限时,任命法官和检察官,在内部解决团队待遇问题。从事党的事务、秘书、后勤等行政工作的人也可以成为法官和检察官。不仅是从事审判和检察工作的人能获得法官和检察官的身份,不从事审判和检察官工作的人也能获得法官的身份。实际上,即使从事审判或检察工作,也可以获得法官或检察官的身份[8]。他们离开了审判和检察,进入了行政,这也带来了一些有经验的优秀法官和检察官的流出。
此外,实行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导致难以形成法治人员职业共同体。在官本位的评价标准下,法官、检察官往往很难从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得成就感,很难建立起作为一名法官、检察官应该有的职业荣誉感与责任感,这也导致了整体法治队伍的不稳定性,进而影响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进程。另外,由于参照普通公务员的管理模式,法治人员的职业保障存在问题。比如中国现行的《法官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法官的级别,但是在具体法治实践中,法官的级别往往会被忽视,取代其并得到关注的则是法官的行政级别,一个法官在行政级别上是科级还是处级往往会得到更多的关注,严重地忽略了法官的专业级别。法官级别与行政级别的同时存在且偏重于行政级别使得中国一直以来未形成法官独立的工资序列,加之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管理模式,法官工资也与行政人员无多大差别,甚至有时候法官的工资、待遇还不如普通公务员。这不仅不会吸引更多的法律专门人才进入法治队伍中,反而还会导致在编优秀法律人才的流失,这样的现状对于我国的法律队伍建设造成了很大的障碍。相比一些法治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来讲,中国法治人员的职业保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比如,在美国,尽管普通公务员的工资可能比中产阶级的工资高得多,但如果能成为一名出色的法官,他们的薪水会比普通公务员高很多。美国新法官的月薪可达1万美元,资深法官的月薪可能会比新法官高1至2倍。随着资历的增加,法官的薪水会更高,由此可见,美国的法官的工资待遇是相当高的。在日本也是如此,法官的月薪通常是其他普通工人的两倍甚至更多。并且可以发现法治较发达的国家更注重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保障,其基本工资极高,这样的高薪制度可以吸引大量专业化法律人才积极参与法治建设。而相对的中国的低薪制以及参照行政人员管理模式来决定法官、检察官的薪资待遇,并不能够达到吸引人才的作用,甚至会导致人才流失,影响整个法治队伍的稳定性,进而影响中国法治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