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的含义

一、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制度,在大多数国家,法治的实施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选择。尽管法治最早起源于西方社会,但在决定启动法治进程后,我国已经越来越自信和坚定地走上了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的目的是为人民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秩序。“一个民族的国家制度必须体现这一民族对自己权利和地位的感情”[17],可见“人”才是法治的最终目的,法治是人类创造美好生活的工具。同样,法治目标的实现也离不开“人”,人通过自身的思想和行为,可以使“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因此,只有当人们充分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拥有法治的意识和精神时,他们才能通过实现法治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解放,这便是法治目标的实现。法治是一种长期的意识形态,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人们赋予它不同的社会含义和现实表达。“法治”这一概念有着不同的表述形式,中文表述有“法治主义”“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等形式,英文表述有“rule of law”(法的统治)、“rule by law”(依法统治)、“the rule of law”(依法治国)等[18]。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这一观念最早在中国先秦诸子的论著中就有表述。《管子·明法》有“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商君书·任法》有“任法而治国”,《韩非子·心度》有“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慎人·君人》有“事断于法”。可见,他们都侧重于将法律作为一种手段和工具,将“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方略[19]

综上,法治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治理方式。中文中的“法治”一词自最早使用以来就与“以法治国”和“依法治国”相提并论,被理解为治国之策。“以法治国”一词最早出现在《管子》一书中,随后商鞅、韩非子等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法治”的相关理论,并将其付诸实践。在西方思想体系中,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主张。西塞罗的法治观念倡导法律基础,并强调了法律。“事实上,它的权威和至高无上最终不是取决于皇帝或罗马统治者的意愿,而是取决于法院的正义。握有统治权杖的人可能更替,而罗马法却没有改变。”[20]治国方略中,法治就是其中之一。在整个中国的思想体系中,法治始终是与“以德治国”和“以人为本”并列且对立的。与人治相比,法治是人的统治,即民主的统治,人治是一个或多个人的统治。法治以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为基础,人治以少数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基础[21]。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不仅承担着调节人际关系和个人行为的重要作用,而且还扮演着调节整个社会秩序的角色。由于法律出自国家,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完整性等优点,可以用作治国的一种方式,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法治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意味着法律颁布后,任何个人或组织的社会活动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并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依法行事也是法治的本质。正如洛克所言:“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制裁。”[22]在法治社会中,按照法律的规范和要求来行事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和基本原则。不仅普通公民必须依法行事,而且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必须依法行事,所有社会实体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认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四个必不可少的要素。社会主义法治(法律制度),其本质是依法行事,其中,“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的基本前提,“有法必依”是依法办事的基本原则,“执法必严”是依法办事的核心,“违法必究”是依法办事的保证。

第三,法治是一种和谐的社会状态。社会状况是多种多样的,而法治则是社会的良性状态。法治是指已经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被积极实施后所营造的良好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状态下,各种社会关系是和谐的,整个社会正在不断发展。在这种状态下,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已经标准化和制度化;各级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成员已经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了有序、生机勃勃的社会秩序,这也是法治的目标。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生活和生产中的固有思想,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习惯的生活方式,可以保障人民的权益。法治已经成为一种自觉的社会实践,维护着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结合以上对法治的讨论和分析,笔者认为,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其中国家和社会的所有人均依法得到规范和治理。强调依法治理和依法办事是社会各项生活必须遵循的准则,强调法律至上、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的观念,倡导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价值;其中法律的至上性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法治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