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旧称“乡镇法律工作者”,是指符合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基层法律服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与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要相适应的一种法律服务的特定形式,它是整个社会法律服务的一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特定的服务对象,即主要是本行政区划内的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为他们在特定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主力军,其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主持调解纠纷,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
1.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资格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取得的途径有两种:第一种途径是申请。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二种途径是考试或考核。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品行良好、身体健康的人,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办理执业登记,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6个月并且被该所鉴定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同时在申请执业登记时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且身体健康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2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二)人民调解员
在大众推举中产生,通过引导群众来化解矛盾的职业被称为人民调解员。主要岗位包括调解员与行业委员会委员。通过建设高质量的社会纠纷调解化解团体,可以将调解的效用最大化。通过协商引导的方式,将群众之间的矛盾化解,达成较为合理的协商结果。目前我国发展方式逐渐转变,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存在错位现象,对于各种各样的群众争论,无法制定统一的法律标准,负责调解的工作人员就是在这种环境服务社会,解决群众之间争论,有助于及时、灵活地解决矛盾。
此职业包括的特点有:首先,人民性。此职业的工作人员是通过广大群众推举而就职的,同时被推举人比较了解我国相关法律知识的背景,工作内容是解决群众的内部矛盾,旨在减少人民群众之间的纠纷,使得群众之间更加和谐,为社会的平稳运营提供保障。其次,规范性。此行业的任务是以法律规定为框架,严格按照流程来处理各种争论状况。问题的解决要以事实为根据,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进行,以法律法规为行为红线。此行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听从相关司法部门以及法院的指示。最后,民主性。争论双方在自愿接受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调解工作,并且双方的权利需要得到保护。在进行调解工作时,要有理有据,通过不断地开导,使得争论消除。如果需要,可以安排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亲信或者近邻加入调解工作中来,通过协商使得争论双方达成共识,从而化解矛盾。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其产生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推荐,即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人组成,且应当有女性成员,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也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多民族居住的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村委会、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种是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聘任。人民调解可以通过法治的手段调解民间纠纷,减少诉讼负担,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要取得好的效果关键在于人民调解员,然而我国人民调解员特别是农村的人民调解员人才缺乏。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有必要考虑更多地吸收大学生村官、退休公务员、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等优秀人才进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