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工作队伍考核评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 工作队伍 考核评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长期以来,有关部门还没有建立起符合法治专业人员专业特征的评价体系。各级公务员的聘任、免职、晋升、奖惩等工作都包括在公务员的管理中。对法治专业人士的评估以公务员的年度评估的形式进行。作为司法系统的人事保护,法治专业人士应有与公务员不同的专业发展。如果将目前对公务员的评价作为法治专业人员的评价方法,那么很难回答法治专业人员的价值问题。即使法律专业人士的价值目标与公务员评估的价值目标相一致,也很难从具体内容、运作和执行等方面反映司法工作的特点。一般来说,我国大多数省市在法律专业人员的评估中都面临着许多问题,包括评估目标、评估对象、评估内容等,具体如下:

(1)评估目标不明确。在我国司法系统中,法治专业评估体系的功能定位相对模糊,许多法治专业部门尚未通过具体文件和其他具体评估目标。例如,保定市人民法院制定了“法官专业队伍”。评议制度只说明了法官评议制度的基本内涵、运作方式和特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评估体系主要包括法官评价与评估的内容、方法等。法官的评价和评估非常重要,关系到值班法官的保障和质量的提高。

(2)评估主体的“双轨制”限制了法律专业人士的评估。我国目前的评价体系通常由部门领导组建评价委员会对部门内部人员进行评价。例如,《法官法》第十六章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法官评估委员会。法官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法官的培训、评估。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官评估委员会应由五至九人组成,法官评估委员会的主席应为法院院长。”基于此,法官的评估工作就是以法院院长为首的法官。评估委员会已组成,我们的法院长期以来执行的是类似于行政系统的首席责任制,而不是法官责任制。

(3)当前的评估内容非常“数字化”,主要集中在法官结案的数量、调解率等方面。尽管这些评估内容看起来非常科学,但是法律专家的素质不仅仅体现了律师所反映的业务冷数字还包括政治素质、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整洁度等。完全“数字化”的定量评估不能有效地衡量法治专业人员的工作条件。这样的评估内容相当于“应试教育”,它非常僵化,缺乏法治专业人士的道德建设、责任感、公平和正义。谢伟提出了“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强调专业知识和能力要求”“严格要求法律从业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的要求”和“定期思想政治教育考核”等建议[6]。法治的频率越高,法治专业人士越需要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同时,还可以看出,目前的法治专家评估机制还不够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