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一)以职业为导向的教学目标
美国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要求学生“像律师那样去思考”,即使学生被要求学习特定某个州的法律或今后在特定某个州工作,但绝大多数美国法学院学生并不注重对法典、法条的记忆。美国法律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学生的推理能力,即如何分析事实和法律,并就特定问题形成论据;如何识别支持法律的政策以及如何清晰表达法律思想[5]。因此,美国法学教育把重点放在推理及口头与文字的表达上。其原因在于:第一,在美国,律师往往需要为客户提供多种服务,比如分析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各种风险、提供各种法律咨询等,仅掌握某一方面的法律知识是不够的。律师不仅需要知道如何使用相关法律,还需分析当事人的利益将受到何种影响,通过各种计划安排来满足当事人需求,并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增加利益和机会,这都需要律师具备创造性的思维。法律推理及法律思想表达的学习恰恰训练了律师作为一个顾问所必须具备的素质。第二,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会有起草特殊的法律文书的需求。这时,律师必须做一名技能娴熟的法律翻译者,把当事人的想法用法律语言表达,不仅要做到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想法,同时也要符合法律要求。
ABA有关教学目标的具体标准如下:
(1)学校需制订教学计划,为学生今后进入法律行业、有效负责地从事法律工作、解决当前或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打好基础。
(2)法学院制订的教学计划可侧重于法律职业的某一特定方面。
(3)学校需保证所有学生都能够享受学校的教学资源、课外项目以及其他的教学资源。如:学生是否有足够多的机会与教师和同学进行互动,参加诸如学术期刊和竞赛团队之类的课外活动项目,参加诸如系列讲座、短期访问学者之类的特殊项目,并从中获益。
(4)学校需保证最近五年的毕业生中有75%以上参加了律师资格考试,或者最近三年的毕业生中有75%以上参加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学校每年都需上报律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并保证每年的通过率不低于70%。
(5)在最近三年或五年中,学校的年均律师资格考试一次性通过率不可低于同区域其他院校平均水平的15%以上。
(二)强调法学实践能力的课程设置(https://www.daowen.com)
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主要以J.D.为中心。法学院很少开设专门面向LL.M.项目的课程,因此LL.M.学生多与J.D.学生一起听课。当然,有些选修课程的内容很专业,选课者基本都是LL.M.的学生,但这属于“自然选择”的结果,并非专门为LL.M.开设的课程[6]。
根据J.D.的三年制学制,美国法学院的课程分为基础课(foundation curriculum)和高级课(upper class)两大类。通常一年级课程均为基础课(必修课),二、三年级开设大量的高级课(选修课)。其中,基础课通常包括:
(1)民事诉讼法(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2)宪法(美国宪法);
(3)合同法(统一商业法典和美国合同法重述〈二〉);
(4)刑法(普通法和标准刑法典);
(5)物权法(普通法和物权法重述〈二〉);
(6)侵权法(普通法和侵权法重述〈二〉);
(7)法律研究(法律图书馆、Lexis Nexis&Westlaw等资源的使用);
(8)法律文书写作(包括客观分析、有说服力的分析,以及法律引文)。
这些基础课旨在向学生简单介绍法学研究概况,并非所有经ABA认证的法学院都会在第一年开设这些课程。例如,许多学校直到二、三年级才开设宪法课程或刑法课程。大多数学校还另设证据学,但很少在一年级开设。部分学校会将法律研究和法律文书写作整合成一门“律师技能”课程,该课程可能还包括口头辩论的环节[7]。在完成第一年学业后,法学专业的学生通常可自由选择具体的法律研究领域,如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海事法、知识产权法或税法。
此外,ABA同时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有关职业责任的道德规范课程。道德规范课程通常作为高级课程,安排在二年级开设。开设此门课程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自律能力,因为当年的“水门事件”严重损害了律师职业的公众形象。2004年起,为确保学生的研究写作技巧,ABA又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必须至少修读一门写作技巧方面的课程,或独立完成一个学习研究项目。
根据ABA的具体认证标准,学校应要求每位学生修读下述相关课程:
(1)实体法;
(2)法律分析与推理、法律研究、问题解决与言语交流;
(3)法律文书写作,每年至少有一次严格的法律文书写作经历;
(4)有效、负责地参与律师工作所需要的其他专业技能;
(5)法律行业及从业者的历史、目标、结构、价值观、规则和责任。
根据ABA的具体认证标准,学校还应为学生提供以下机会:
(1)为学生提供在真实环境中进行实践的机会,鼓励学生在实践的基础上对其经历、法律行业的价值观、责任和其自身的能力发展自省自查,并分析评定学生的能力和潜质;
(2)为学生提供参与公益活动的机会;
(3)为学生提供参与研讨会、研究调查、小课堂或团队合作的机会。
上述标准可具体阐述为:
(1)法律文书写作教学的评定依据:要求学生完成的写作项目的数量与质量;指导教师对学生写作作品的个别指导的机会;学生参与写作项目形成的作品数量;写作课教师的评价形式。
(2)法学院必须利用所有可利用资源,积极开展律师责任职业技能指导。其他职业技能指导应包括:审判、出庭辩护、争端解决途径、法律咨询、访谈、协商、问题解决、事实调查、法律工作的组织管理、写作。
(3)学校可通过多种途径开展专业技能指导,如要求学生修读多门涉及专业技能的课程。指导教师须对每个学生的技能表现进行评价。
(4)法学院可通过法律诊所等途径为学生创造实践机会,但ABA对此不做强制性要求,学院不必为每一位学生提供实习实践机会,也不强制要求每一位学生都参加此类实践。
(5)法学院在相关课程中须引入一定数量的法官和从业律师。
(6)法学院必须定期对所授课程进行审查,以确保毕业生将来能够有效地、负责地参与法律工作。
(7)鼓励所有法学院通过创新方式为学生创造参与各类公益活动的实质性机会。此类公益活动需至少向个人或组织提供有意义的法律服务,当然,非法律类的志愿者活动也应纳入法学院的整体教学项目中。对于法律类志愿服务没有确切的技能掌握要求标准。至今,绝大多数法学院对公益活动并不授予学分,但ABA并不反对其开展可授予学分的法律类公益活动。
(三)重视分析应用的教学方法
大多数法律课程对理论学说讲述较少,更多的是侧重于如何分析法律问题、解读案件、提炼事实以及法律的应用。美国法学教育则更加侧重技巧学习,而非法律学习。与此同时,许多学校非常重视法律实践教育,例如,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和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学院都以优秀的实践项目在众多法学院中独树一帜。
然而,美国顶级法学院也存在着对理论的重视多于实践的现象。原因如下:第一,这类学校培养的人才大部分都是从事律师教育培训的法学学者;第二,这类学校的教授本身对法学理论和改革方面有着浓厚的兴趣,因为他们本身并不是实践者;第三,这类学校通常拥有最具声望的专业学术期刊,同时学校也非常鼓励学生发表文章、参与奖学金竞争。
但不管怎样,早期所采用的让学生被动接受教授结论的授课方式已逐步被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学生编辑期刊等深具美国特色的教学模式所替代。在案例教学法中,所运用到的案例都是通过精心选取的,大多是判例,这样的学习模式与中国学生学习法律法规类似;足够的资金、优秀的师资力量和宽松的制度则是法律诊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学生编辑则是以学术自治、学生主导的形式为主。
1.案例教学法
在美国,大多数法学院的法学教育是以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克里斯多佛·哥伦布·兰德尔和詹姆斯·巴尔·埃姆斯在18世纪70年代提出的法学教育标准为基础的。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就是,教授在课堂上就某个审判案例组织辩论,并将之收入每门课程的“编判案集”(casebook);教授并不讲课,而是使用苏格拉底法,即随意地指定一名学生,询问其是否同意对某一案件的观点,然后通过连续发问找出学生论点中的逻辑漏洞。考试则通常检查学生对某一虚拟案例的解读以及如何将法学原理应用于案件的能力,最后以论文形式完成。这一过程旨在训练学生的推理能力,从而正确地解读理论、法条和范例。
从最初的兰德尔式案例教学法发展至今,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已有了很多新的变化和特点:现在的案例教学方法实际上是一种实用的教学模式。通常,教授会要求学生在上课前阅读相关案例,总结基本的法律概念,然后在判决中间探索法官的原则基础,为课堂教学做准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问答,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辩论和互动,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和规律的理解,使他们具有基本的实践能力[8]。
此外,案例教学法开始寻求与其他教学法的互为融合和补充,除了判例教学外,在教学中引入一定比例的课堂教授,形成理论教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
2.法律诊所式教学
美国是法律诊所的发源地。在美国J.D.学位的教学计划中,考虑到法律是一门实用性强、适用性强的学科,如果没有实际的教学联系,学生很难将课堂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从而形成理论基础。与实践脱节并不能达到法律教育的目的,也不能反映出法律教育的价值。因此,增加了一个更实用的选修课程——“法律诊所”,以弥补原班级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脱节。
1929年,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开设了第一个法律援助诊所。之后,法律现实主义者弗兰克呼吁每个法学院组建法律诊所,由经验丰富的法学教授全职指导。1968年,福特基金会投入1200万美元资助法学院将“法律诊所”作为课程设置的一部分,法律诊所正式进入法学院的课程安排,学生在律师指导下接触真实客户,并获得相应学分[9]。
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从一开始就相辅相成、连接紧密。一方面,大多数法律诊所的案件来自法律援助案件,因为法律诊所可以提供免费或廉价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法律诊所已成为大学生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平台。因此,法律诊所的设立旨在为经济窘迫的民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为学生创造法律实践的机会。
从项目设计上来讲,美国的法律诊所反映了法律公共服务和法律实践教学的完美结合。法律诊所教育通常采取“三层金字塔”的形式。金字塔的底部是面向一年级学生的律师实践课程,所有一年级学生都必须参加;金字塔的第二层是针对二年级学生的模拟课程,在这些课程中,二年级学生可以实践并提高他们在第一年学到的技能;金字塔的最高层是现场诊所和法律实践理论研讨会,这是三年级学生选择的最高水平的法律诊所教育[10]。
从人员结构来讲,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以学生为本。法律诊所中学生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而教学人员和执业律师负责指导学生。
从教学内容来讲,法律诊所的实践内容非常丰富,涉及的知识跨学科、多方面。以耶鲁大学为例,其实践教学内容与要求主要有:
(1)为父母及儿童辩护。在此课程中,每周的教学和指导课都安排学生处理案例(平均每周达到10~20个小时)。学习有特殊教育背景的父母和儿童,就虐待、归属犯罪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
(2)为无能力人辩护。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代表当事人与州和市的机构进行谈判,管理庭审中的事务或在庭审诉讼程序中确保当事人的教育权、医疗、自由和其他利益。
(3)社区法律服务。学生通过接触避难所、施汤所和医护所,给无家可归的感染艾滋病的人们提供广泛的法律援助。
(4)移民法律服务。本课程专门学习如何在寻求政治避难和卷入将驱逐出境的案件程序中进行辩护。
(5)法律援助。使用课程教学、现场实践和模拟训练的方式在法律帮助的一般范围内为穷人提供服务。
(6)监狱法律服务。学生为联邦和州监狱内的犯人提供法律帮助。
(7)审判实习。本课程介绍民事和刑事案例中的辩护技能和道德。学生在模拟法庭中扮演律师。
此外,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不仅建立了多元化的筹资渠道,而且还形成了有效的激励机制。在某些学校中,通过诊所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甚至已经成为学生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诊所课程已正式列入教学计划,诊所教师与其他法律教师一视同仁,受到广泛尊重。为了鼓励更多的法学院学生在学习期间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法学院将设立特殊奖学金。一些州政府还根据法学院提供的长期法律诊所援助学生名单,提供了适当降低学生贷款利率的优惠政策。政府的这种积极态度有效地促进了大学法律援助的可持续发展,极大地鼓舞了法学院的学生,他们对法律援助的热情也很高。
3.其他教学法
一是成为法学期刊会员或编辑(以学生年级或写作比赛获奖成绩为选拔依据)。法学院的学生若能成为法学期刊的会员或编辑是很重要的,原因有三:第一,会员是学术能力强的重要指标,因为只有写作能力强的学生才能成为法学期刊的会员或编辑;第二,用人单位在录用新人时也会将其作为招录考虑因素之一;第三,在法学期刊工作能使学生获得更多发表法学论文的机会。
二是获得模拟法庭会员或模拟法庭奖(以学生的口头和书面辩论为选拔依据)。成功的模拟法庭可以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同时为学生提供法学期刊无法提供的法学实务培训。用人单位,特别是公诉人办公室,对参与模拟法庭和相关活动的学生尤其青睐。
三是获得模拟审判会员和模拟审判奖(以审判辩论技能为选拔依据)。模拟审判会员可以培养学生优秀的审判能力和真实的审判技巧。用人单位尤其是诉讼相关的单位对参与模拟审判的学生十分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