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破坏荒废阶段

三、破坏荒废阶段

1966—1978年是我国司法体制的荒废阶段,十年的“文化大革命”让司法体制建设在这一时期停滞不前,甚至有所退步。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到来将之前原有的司法建设全盘否定取缔,检、法系统几乎陷入瘫痪状态。从1968年起,原有的司法机构被军管,原有司法干部或撤职或下放,原有的司法工作程序、原则、规定等被践踏殆尽,司法工作陷入瘫痪。1968年,谢富治谋划主张的《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3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得到中央批准。此后,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命运不尽相同,但都没能逃过被撤销,取而代之的是公安机关。在极“左”思想的指导下,法定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被视为“反革命”遭到批判,有罪推定、“逼供信”等行为泛滥,冤假错案层出不穷[4]。(https://www.daowen.com)

1975年,我国第二部宪法顺利颁布,重新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代为行使;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思想和原则要贯彻检察和审理的全过程,要坚持群众路线;积极鼓励群众参与到反革命案件的讨论和批判中来。该部宪法坚持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指导,具有强烈的阶级斗争的意味,尽管该宪法对人民法院的地位和职能予以了肯定,但在“文化大革命”的浪潮之中,审判机关已名不符实,甚至名存实亡,象征“专政”权威的公安机关更是代替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举国的政治和民主陷入一片混乱当中,更有甚者打着群众的旗号直接篡夺审判权,难得一见的“中下贫农高等法院”也在这一期间喜剧化上演,整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司法陷入一片混沌迷茫之中,我国的司法建设进入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凛冽的寒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