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职业

一、法官职业

马克思说:“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单一的,要把单一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的现象就需要判断,判断还不是最后的肯定,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2]马克思的这一重要的理论表明,法律适用于法官的专业素质,法律必须商业化,在此基础上,他有一个矛盾,那就是对具体的个人计划的判断,而矛盾是在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对于各种关系,法律不可能一一规范,法律所探讨规范的问题都是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当面对简单或是复杂的案件时,法官需要通过对这些单一的现象进行深入剖析,将该现象中隐藏的法律关系分离出来,直到找到能够规范该法律关系的具体法律条文,这样才能完成马克思所论述的“把单一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的现象”的整个过程。法官作为法律的适用者,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而且这个过程的实现需要依托法官的专业性才可能完成,法官必须通过自己的专业判断解决问题。这也正是马克思所论述的“判断是件非常棘手、困难的事情,要执行法律就需要有专业的法官作为支撑”,也就是需要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有专业素质以及过硬法学理论知识的法官[3]。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普遍性的法律在单一现象中的适用,也因此,法官本质上其实是一个媒介,在这种媒介中将具体的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相对接。(https://www.daowen.com)

不论在任何时期、任何国家,司法机关都应该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己任,而案件中矛盾纠纷能否得以解决则取决于法官的素质,法官需要拥有绝对专业的素质,才能最大化地实现其司法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