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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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工作队伍和专门从事法治的专业人员队伍一直是我们党的工作重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安、检察院和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为我国的政治发展、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面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仅依靠该系统内部政治和法律团队的力量,已无法满足和达到我国现代治理系统的需求和现代化治理能力的标准,法治领导和规范的作用也将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原执法队伍和司法队伍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的共同建设的思想。同时,上述人员一并被统称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与传统的政法队伍相比较,法治工作队伍在称号、数目以及职业上都存在差异[23]。不仅如此,这种叫法的更替,更代表着属性的区分、理念的更新以及法治模式的进步。首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立法小组增补为法治专责队伍,这有利于整个立法、执法和司法公正,有利于更好地规范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规范社会行为;其次,将法律服务队伍纳入法治工作队伍,有利于协调“朝”和“野”两个法治力量,在发挥各自的法治作用的同时,还调动了社会上其他法律主体的热情,以共同建设法治国家;最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法治工作队伍各专业之间的人才交流可以促进法治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支高素质的法治专业队伍,必须要由正规、专业和职业的法治人才组成,这样才能保证整个队伍的高素质建设。《治黎策》曰:“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24]这一思想也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得到了凝练与扩展,会议主要从思想建设、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法治工作队伍的具体要求进行了阐述和讨论,并认真回答了具体问题,即怎样担负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任。当前,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社会法律关系是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如果我们没有组建一支素质优良、专业知识强、执法严格的法治工作队伍,将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迫切需求。如若要打造和建立这样一支队伍,就必须依靠一个真正的法律共同体的形成,一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教育和研究专家、立法者和其他相关法律工作者构成的法律共同体。其中,从传统意义上来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法律共同体当中具有代表意义,他们常被称为推动法治进步的“三驾马车”[25]。
在《决定》中,法治工作队伍被分为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和法学教育科研队伍。其中,法治专门队伍包括立法团队、行政执法团队和司法团队,法律服务队伍具体包括律师、仲裁员、公证人、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人民调解员等,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等均属于法学教育科研队伍[26]。本书中提到的法治专门人才主要是指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法治人才,即公安系统、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的在职人员。单独对法治专门队伍进行调研和分析的意义在于,该团队是全面推进法治的主要力量,其数量、质量和结构直接决定着法治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同时,法治专门队伍与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教育科研队伍有着直接而密切的联系,该队伍的人才水平和团队建设与另外两个队伍的建立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