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司法领域改革的实践和探索

一、地方司法领域改革的实践和探索

地方与中央司法领域的改革是否会存在分歧,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否会制约改革的步伐,以至于弱化改革的成果,一直都存在着两种声音。其中一方持因果论,他们指出改革的原因就是现行的法律体制存在着许多需要改进的空间,例如法制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到位等问题,就应该大刀阔斧地整顿改革,而不是戴着枷锁舞蹈。这样不仅劳民伤财,还达不到改革预期的效果[21]。上海,有其独特的地理和经济优势,是中国最大的多功能经济中心,对外交流频繁,是一个极具包容性的国际化大都市,司法改革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高素质的人民同样要求高效率地解决公平问题,因此,在全国棋局的基础上,在坚持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上海需要走出一条创新之路,方能将这盘棋盘活。例如,部分实务界的相关人员认为,由国家层面选出的一些司法改革的试点区,应该取得相应的理想经验,并在区域内对现行架构进行创新和完善,然后才能在全国推行。但更多的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改革有试点,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没有“特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推进,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当改革举措与现行法律发生分歧时,需要先行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文,当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出台之后,再有条不紊地推进相关举措的实施。上海是一个个性与共性共存的城市,其个性就是鲜明的特性,共性就是与我国其他城市地位相同,也需要遵循相关的原则,也需要坚持改革的大方向,不能搞特殊化,否则国家统一性的布局就会遭受较大威胁,也容易造成地区间的动荡与混乱。在法律面前没有所谓地区性差异,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虽然具有一定难度,但这恰恰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不能舍本逐末,这样既尊重法律,同时也从侧面显示了法律的权威性以及改革的必要性。法治精神必须贯穿改革的全过程,同时改革的成果需要法治来巩固与保障。只有依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才能更好地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相适应,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符合公正高效权威的要求,更加有力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让人民沐浴在繁荣的法治文明之中。虽然这些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是全国性的,并不仅仅局限于上海,却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当前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在对待地方司法领域改革实践和探索边界上的不同态度,其中也反映出上海司法界在这方面的迷茫和彷徨。

从上海多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来看,尽管经过多方讨论,但总体上,上海的司法机关始终坚持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下,在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体框架之内依法推进改革,特别是体制的改革,在严格按照国家层面最高司法机关相互达成共识的前提下进行推进。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上海司法机关并非按部就班,而是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空白区域积极探索,努力尝试。特别是在工作机制上,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上海司法机关大胆尝试,相互配合,推出了很多富有开创性和建设性的改革举措,也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肯定和采纳,促成了中央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的步伐,进而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22]。例如,早在1994年,闸北法院少年庭的法官们就开始了对少年被告人予以暂缓判决的探索,即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经庭审查明少年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后,暂缓判决,给予其6个月左右的考察期,将他们落实在帮教基地,动员社会各方面进行联合帮教。考察期结束后若少年被告人表现不好,则判实刑;若有悔过自新表现,一般给予缓刑直至免予刑事处罚。(https://www.daowen.com)

尽管法律并没有规定暂缓判决这一做法,但上海地区根据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精神,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在不违背刑事法规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与精神的前提下,做到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从审理方式、量刑等方面均区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再比如,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死刑案件的新举措也在接连推出。在这一背景下,上海也积极落实和不断探索,把确保死刑案件质量,进而全面提升刑事审判工作水平作为下一步法院工作的重点,针对规范死刑案件的证据规格、庭审过程、操作程序以及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出庭制度和卷务工作规范出台了5项配套机制。

第一,重大案件证人出庭展示新意。对于证人作证制度,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上海地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共同制定并下发《关于重大刑事案件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的若干规定(试行)》。该文件不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而是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方法,比如通过视频传输作证就是一种对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保护措施。第二,有异议有疑点相关人员须出庭。只要遇到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而证言、陈述又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等情况时,作为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可以要求相关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合议庭也可以依职权直接通知上述相关人员出庭。第三,为基本证据及规格设立明确标准。对于死刑案件,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但是需要哪些证据才算“确实充分”,以往并无明确的标准[23]。为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司法局共同制定并下发《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规范证据审查,从内容看可谓事无巨细,都有规定。第四,细化规程规范死刑案件操作程序。上海市出台了《上海法院死刑案件审判规程(试行)》,全文近20万字,包含了指导思想、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死刑的裁量与适用、附带民事诉讼审判要求、审判死刑案件的工作机制等内容,严格规范死刑案件的操作程序。第五,确保死刑案件二审100%的开庭率。正如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所言:“由于种种原因,除了对抗诉案件坚持依法开庭审理外,对上诉案件绝大多数没有开庭审理,即使是对人命关天的死刑上诉案件,开庭审理的也极少,不开庭审理反而成了普遍的做法。”然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高度重视、相关制度予以保障和相关政法部门的配合下,自1997年以来,却保持了死刑案件二审100%的开庭率,没有任何一起冤假错案发生。上海法院死刑案件的质量值得全国同行学习借鉴。这一做法体现了刑事法官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上海市政法部门贯彻实施中央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决心,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所吸收并要求全国予以重视和学习。

2005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从2006年7月1日起,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我们可以说,尽管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是在国家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框架内进行,但并不意味着其故步自封、毫无创新。在符合中央改革的精神,不与中央改革的具体措施相矛盾,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符合法律法规精神的前提下,上海司法机关大胆试行了许多创新的举措,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践和探索大步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