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法学专业院校国家标准

三、 法学院法学专业院校国家标准

目前负责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推进的主要单位是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专业的专业组织,由教育部领导构成,是一个非常态的学术机构,由教育部进行委托,对高等院校的教学提供评估、指导、咨询等服务。其中,法学学科的指导委员会是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针对法学类专业进行服务的。

2013年10月,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讨论《法学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讨论稿),并就该标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改进措施。2014年4月,教育部高教司召开工作会议,会议主要针对的是高等院校本科阶段的专业学习设置,会议围绕学科不同的教学情况、实施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成就作总结,相互之间进行交流,并对下一步的工作做了部署。教育部高教司司长提出,教指委目前工作的中心就是要加快国家质量标准的制定,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监管力度,做到放权和监管相结合[3]。他同时指出,包括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内的五个“教指委”,“国家标准”的研制工作成果显著。

2014年10月,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主要讨论的内容是“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各参会者踊跃提出自己的观点,就法学专业的教学培养目标、教师专业知识水平、教学客观条件以及质量保障体系等开展了激烈的讨论,讨论内容深入,角度全面,并得到了最终的一致结论。作为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促进法学学科快速向前发展、内涵发展的重要举措,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将对国家标准进行统一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国家标准要求,围绕针对性的原则,结合不同情况进行标准制定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