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治人才培养的师资力量

三、美国法治人才培养的师资力量

1.教师的任教资格

美国法学院的教师都是从最优秀的毕业生中招聘而来的。法学教师基本都获得过LLM.以上学位,部分获得S.J.D.学位。法学教师需在学历、教学或实践经验、教学效果、学术研究与写作这几方面展现出高度的竞争力。

此外,教授又分为全职教授和兼职教授,达到一定年限及学术水平的全职教授可任终身教授。全职教授在学年中应将所有时间用于教学、科研工作,不可兼任其他工作;其工作之外的活动仅作为学术兴趣或为提高能力、为法律行业及公众服务而为,且不应与其教授职责相冲突。若某位全职教授在另一所法学院承担额外的全职教授教学任务,则该教师在两个学院均不被视为全职教授。兼职教师往往是临时聘用的,大多是具备法律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政府官员等。

2.全职教师的规模

学校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全职教师,以达到规定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效果。全职教师的具体数量取决于:(1)学生数以及学生能够单独咨询教师的机会比例;(2)教学项目的性质和范围;(3)确保教师能够较好地完成教学目标,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学术研究,进行学院管理建设,并服务于法律行业和公众等。

3.学生/教师比

ABA在计算学生/教师比时,将全职教师视为教师保有量,若将1个全职教师视为1个单位,则“额外的教师资源”在计算时应算作小于1个单位,不可高于全职教师的20%。

“额外的教师资源”的计算标准如下:

(1)带有行政职务的全职教师:0.5个单位;

(2)非全职的实践课程指导教师和法律文书指导老师:0.7个单位;

(3)授课的助理教师、荣誉教师、授课的非全职行政人员、授课的图书馆馆员和来自学校其他部门的教师:0.2个单位。

根据ABA的标准,法学院的学生/教师比应低于20:1,然而具体审核还得以最终的教学效果为依据,但若学生/教师比高于30:1,则直接视作该法学院没通过认证标准。若介于20:1和30:1之间,审查时则需将教师资源的教学效果,如教学质量、研讨会的数量、学生与教师的联系、考试评分、学术成果、公共服务等考虑在内。

4.全职教师的责任

ABA规定,法学院需就全职教师的教学、学术和服务责任以及校外的专业活动进行明文规定。

(1)教学责任包括承担课程讲授、备课、提供咨询服务、参与学术建议活动、创造师生发表言论并互相交流意见;

(2)学术研究以及学术研究诚信行为,包括合理利用学生助理研究员、承认他人的成果、能够了解其专业研究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

(3)全职教师对学校的责任包括接受学院的管理和领导

(4)全职教师对法律职业的责任包括与律师协会和司法部合作,以促进法律行业的发展;

(5)全职教师对公众的责任包括参与公益活动;

(6)法学院应定期对教师的行为进行评价,审查其是否履行了义务和责任。

通过以上几方面,美国法学院的师资水平得到了充分保障,再加之社会待遇的高度吸引、恰当的竞争机制等因素,美国法学院教师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教学和学术水平。(https://www.daowen.com)

5.多元化的学业考核

在大多数学校,课程成绩主要取决于一次或两次考试结果,通常考试以论文形式进行,部分教授可能部分或全部采用多项选择题的形式。法律研究和写作课程除期末考试外,还要求学生完成若干主要项目,期末考试多为论文形式。大多数学校通过成绩分布曲线对学生进行等级评定。

ABA有关学业考核的具体标准如下:

(1)法学院应制定并坚持良好的学术标准,对优等生评选标准及学生毕业条件进行明文规定;

(2)法学院应从学期伊始便定期对学生的学业进展和成绩进行监督,应通过各种方式对学生学业进行评价,诸如题量、难度合适的考试、论文、项目或对学生在法律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评估;

(3)对于明显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学院应作出相关处理,终止其在学校的学习,以免此类学生继续攻读产生负面影响,对学生构成经济剥削或对其他学生的教学产生不利影响;

(4)法学院应向学生提供学术建议(包括帮助学生根据其个人目标制订相关的学习计划),并有效地将学业标准、毕业要求和选课指南告知学生;

(5)法学院应向学生提供学业上的必要帮助,以保证所有学生均能顺利完成学业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学院应制订一套正式的学业支持计划,并定期进行更新维护。

6.严格的教学时间安排

ABA对于教学时间安排的具体标准如下:

(1)法学院每个教学年不得少于130天。在此期间,课程须定期讲授,总时间不得少于8个月。学院须在130天以外,为学生的阅读、考试、休息安排充足的时间。通常,一学年会被均分为上下两个学期,每学期至少有13个教学周,但ABA不反对学院釆取非传统形式上的学期制,如四学期制、三学期制和小学期制。此外,法学院不得为了达到130个教学日的标准而每周安排多于5天的课程;

(2)法学院须至少要求学生在校成功修完58000分钟的教学时间方可毕业,特殊情况除外。学生的日常出勤时间须不低于45000分钟;

(3)法学院须要求学生上课规律、准时;

(4)学生若每周有12小时的学时量,则其每周的课外兼职时间不得超过20个小时。

7.图书馆资源和信息资源

图书馆资源在支持法学院的教学、学术、研究和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前提是需要图书馆与教师、学生和行政人员保持直接和畅通的沟通。ABA对图书馆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具体标准如下:

(1)图书馆应拥有足够的行政自主权,能够指导法学图书馆的发展,并控制其资源的使用;

(2)图书馆馆长应与法学院教师相互探讨咨询,制定图书馆政策;

(3)应制定图书馆馆长和学院院长负责人员的选聘政策、图书馆服务的相关规定以及藏书的发展和维护计划;

(4)法学院应预留一部分预算给图书馆,并以相同方式进行制定和管理;

(5)图书馆应能满足学生的课程和科研需求。支持教师和学院的教学、学术、研究和服务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