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的推进

一、国家层面的推进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迎来了新气象、新局面,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国际环境,其中包括经济和法律环境,一定程度上也激励我国司法体制进行创造性的变革。在新的大环境下,各方面都有较大差异,这无形中加速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和长足的进步,但司法改革的一系列重点集中在制度层面,集中在司法权独立行使的问题上,这样也就暴露了改革进程不平衡化的缺陷。同时,从改革效果来看,改革还不够彻底,相继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改革的过程不稳定、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的原则、与其他法律法规形成强烈的冲突、建立的司法体制不能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等问题。纵观改革实践的过程,司法体制的问题是司法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难题。从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和方式,到司法、立法、行政间的关系以及司法自身的结构和权限划分,再到司法程序、制度、机制的结构与运作,均存在体制方面的问题[12]

2002年,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这是我国首次在纲领性的文件中全面提出并阐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并确定其重要的法律地位。显然,党中央已经敏锐地把握住新时代的风潮,站在新的历史阶段统观全局,意识到传统的司法体制日益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需要,急需加快其向现代型司法体制过渡的步伐,适应新时代新阶段的需要,促进我国司法体制得到完善,推动司法体制实现现代化,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随着全民对司法功能认识的深入,司法机关无产阶级专政的暴力倾向正在逐步消退,同时维护公正、促进和谐的初意开始慢慢回归[13]。因此,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将更多的资源政策向司法改革上倾斜,付出更大心血,这是往日所罕见的。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2005年10月11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重点提出:“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14]2006年3月1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权威。”

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颁布,其中提出:“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

总结以上相关文件政策可以看出,经济发展和司法改革同时并举,经济发展加速了司法改革的步伐;反过来,司法体制的改革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这在一定程度上论证了司法体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此外,更能充分意识到只有真正触及司法体制领域,才能推动司法改革发生实质性变化。

党中央在2004年成立了相关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领导和部署工作,从全局上把握改革的方向和工作,确保了司法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同时也表明了党中央的态度和决心。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付诸实际的改革行动。在党中央直接领导的基础上,该领导小组结合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在公正、严格执法的条件下,积极组织相关调研,广泛听取民众、领导以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并报经党中央批准。2004年年底,《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10个方面35项改革任务,其中包括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以及司法干部管理体制等。更重要的是,这次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范围较广、集中程度较高的一次司法改革活动。通过总结相关关键文字,可以归纳出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应兼顾以下三项具体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前进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认真总结本国法治建设的相关经验,还要在充分认识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吸收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不仅要促进司法公平公正,还要把握推进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不仅要维护群众的利益,还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不仅要意识到实施司法改革的紧迫性,还要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的政治文明状况。因此,在司法改革的整个过程中,我们都要持之以恒地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贯彻党和国家领导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指示、相关要求以及初步意见。结合我国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现状,分析我国司法体制的发展状况,充分领会司法体制改革在国家战略布局中的重要性,进一步认清司法改革的性质、任务、指导思想以及原则,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基础上,促进司法改革稳定且顺利进行。

2.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https://www.daowen.com)

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前进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出科学、民主的特点,依法推动司法改革,创新改革策略;完善有待提高的改革措施,发扬民主精神,广泛讨论,积极征求群众意见,也可以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研究;对于涉及全局性问题的重大措施,应该集思广益,广开言路,积极听取不同的声音,主动参与到调研实践中去;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改革措施,要听取相关专家的建议,认真进行论证,及时反思总结工作中的得失;对于密切涉及群众利益的相关改革,要坚持通过公示等渠道让公众知晓,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保证结果的公正性。特别需要留意的是,当现行的政策或措施需要改革或废止时,国家要及时地制定出新的政策或措施,以有效保证工作的连续性,避免空当的存在。如果一些改革措施涉及司法机关人员的个人利益,政府要做相关的思想工作,及时且合理地解决相关人员的实际问题,保证执法的各个环节能够稳定进行,进而完善司法工作机制,促进司法公正。

3.加强领导和协调

司法体制改革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和综合性,主要涉及政法部门、立法机关,以及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依法按照改革要求,将司法体制改革归纳到全党工作的战略布局中去,并依据司法体制发展状况加强领导,进而提升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视度和支持度,并以此及时且合理地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此外,各个相关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要明确自身任务,积极实现相互配合,不断推进改革措施的出台。同时,政法部门不仅要加大对本次改革的指导力度,还要加强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不断进行深入研究,并且及时总结出相关司法经验,改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积极合理地引导社会舆论走向正峰,为司法体制改革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氛围;让群众积极参与到改革的过程当中,有耐心地向群众解读相关政策,详细阐述改革的目的,力求得到群众的支持与理解;加强对群众的司法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推动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都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当改革与现行法律存在矛盾时,应该向有关机关申请修改,或者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之后,再进行组织实施,总之,司法改革不能脱离法律的准绳。

2006年4月11日,罗干在法治理念研讨班中明确指出改革中存在的一些弊病,分别从利弊两方面总结了借鉴国外法律制度的得失。我国以客观的态度对待国外的法律制度,取精华,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体制的改革。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也受到弊端的一些影响。例如,在执法的过程中,专属国外的一些“司法术语”的滥用给执法活动造成了不小的困扰;甚至一些人盲目崇拜外来的法治思想和司法体制,主张照搬照抄,既没有考虑我国国情,也缺乏批判辩证的思维;更有一些人,打着法治的幌子意图否定共产党的领导;更有甚者,利用个案意图削弱打击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名声,以达到其政治企图。需要注意的是,在缓解西方法治思想带来的消极影响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格外清醒地意识到“左”的思想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并采用合理的方法消除这些负面影响。

2006年11月27日,罗干在全国政法会议上指出,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规划当下和将来的改革重点,合理配置划分各项权利,既要互不扯皮,又要相互协作,重点完善人才储备、经费管理机制。罗干时任政法委书记主管政法工作,他的一言一行无疑都代表了政法委和党中央的看法。从他参加的会议以及发表的讲话不难看出,中央领导对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进行宏观把控,并且毫不避讳地承认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也深知改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为解决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难题,中央领导集体多次在工作会议上不遗余力地强调重点,坚持原则,鼓励各政府机构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力求全党统一思想、团结合作,依法、稳定、高效地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

既要保证党的绝对领导,又要确保各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中共中央于2005年和2006年分别下发了两个司法专门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这两个文件的颁布下发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大创举,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对司法改革工作全局的把控。其中,后一个文件特别强调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通过了解文件内容,可以总结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作用和具体要求。

在重要作用方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层次上发挥重大的作用,在推进政权建设、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方面具有强有力的推进作用。此外,还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提供稳定的司法保障。

在对各级党委提出的具体要求方面:首先,要求各级党委要对司法体制改革有充分的认识,并根据国内发展现状组织实施司法改革的方案。其次,要树立目标,以期实现司法公平和正义。再次,在解决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时,要以影响司法公正或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相关问题为关键,逐步分析,使问题得到解决。最后,加强法律监督,坚持维护司法公正,从而逐步实现建立健全司法体制。

在对法院和检察院提出的具体要求方面:首先,要求法院和检察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总结我国司法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法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其次,要求两院要不断深化各自的工作机制,促进司法改革顺利进行,以期充分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公正。最后,要求两院必须坚持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贯彻落实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加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以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为前提,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司法改革举措,怀着批判性的思维吸收借鉴有益的外来经验,为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吸收新鲜血液。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要求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重大相关改革措施都要在党委的批准下进行,并且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条件。如果与当前的法律法规存在矛盾冲突,有的可进行先行试点,或者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后再实施,以保证司法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对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它有利于强化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完善权责明确、相互配合、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有利于社会长治久安和谐发展。《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为两院布置了明确的作业,其中包含司法改革的具体细节,能够为顺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供重要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