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维度的理论内涵

一、主体维度的理论内涵

从主体上看,法治中国不仅仅是由主体法治素养所孕育出来的产物,同时法治中国也是防止法治主体异化成法治客体的一种必然。法律自其创立之初,就像是一个处在人自身之外的客体。其实,在主体的意识之中,是否具有法律信仰,以及法律信仰是否强烈,是法治能否最终实现的关键所在。法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是以一种外部性的方式存在的,但在现代初社会,法治却退化成了一种异己的力量,并且逐渐开始游离于主体之外。制约传统中国制度文明的一大障碍就是长期以来对主体性认同感的缺失。所以,法治中国必须要以主体角色的建构和主体意识的内化作为历史使命。主体自我意识与主体自我价值的实现和表现是主体性的属性。“主体性正是一种关于人类知识进程的关键要素。哲学家的确是在努力将一种对象性的知识与技术体系看成是主体性能力的表现形式。”而法治则是这种知识与技术能力的核心。公认的是,一切的科学技术创新都是以制度创新为源泉的,而法治则是迄今为止最为理性的一种制度。正因为法治所存在的这种理性,其对资源配置与分配正义具有最重要的作用。

自由解放是主体性的代名词。“主体是实现自由的一种必要的材料,自由只有置于主体才能实现。”“主体与客体都被消除”是由于现代性、“主体和客体已无区别”、“并不存在真正的主体性”。这些观点的根本目的在于要摒弃那些基于人治、专制、反自由、不平等的主体性,而不是要对主体性进行彻底的否定。人民的主体地位之于法治的重要意义一直是法律的主体性。从价值论的观点来说,法治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主体权利以及主体自由,人权是发起一切法治和法治进化的最为根本的原因,并且法治起、终点的本源性价值也以人权为基本构成要素。所以,当前最为迫切的问题就是需要尽快明晰人民群众和掌权者到底谁才是法治中国的主体。要始终铭记法治中国的主体是人而非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立法、执法、司法三大机关只是执行主体。法治的第一力量是人民,要想切实地防止法治中国被法治人民取代,就必须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不敢、不能、不易腐的机制,同时将抽象的法治与具象的社会相结合,使之成为生活中的法治。

人民是否具有法治自觉、法治自信、法治自立、法治自强,是构建主体性的重要一环。

1.法治自觉

法治主体是指相关主体在具有一定的法治认知深度以及法治认知高度后,将二者内化,并发展为内在的赞同以及接受,进而将其融入自身的三观中,最后将其同化为中国价值、中国精神的构成元素。在当今社会,基本上已经不会再出现旧社会里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情况,所以更多地应该关注实在的价值与精神层面的价值要以怎样的方式得以同时提高,在这个论题下,“人性的锻造与刷新”“清点我们的人性财富”才是最为关键的存在。“法律只有在涉及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可能被理解”,而法律价值始终是一种所谓的客观情景,这种客观情景必须要基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存在。“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观为目的,评定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是否具有精神上的法治自觉是法治中国的形成关键。精神由三种形态构成:“人格精神、共同精神和客观化了的精神。而最后一个形态包含自身展现出来的各种客观化:变成法典的法律,……人格精神和客观精神是活生生的精神,而客观化了的精神却不是活的东西。”精神的法治正向新形态发生转化。所以,仅有制度和法典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明确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法治自觉精神塑造的重要性,法治精神必须是自身独特价值的反映。“努力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把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又弘扬时代精神、立足本国又面向世界的当代中国文化创新成果传播出去。只要中华民族一代接着一代追求美好崇高的道德境界,我们的民族就永远充满希望。”显然,民族法治精神的先进性比法治的重要性更为重要。

2.法治自信

所谓法治自信,指的是人对法律是否信仰,是否具有信心以及是否能够信守法律。单纯对规则的机械式遵从并不是法制自信,真正的法治自信应当是内心深处的文化认同和法治体认。法治的道路、理论和制度自信都属于法律自信的范畴之内。为此,要想实现法治自信,那么法治思维方式的运用能力必须要得到正向的提升。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法治信心不足的情况,对于现实生活里存在的法治信心不足的现象,要予以坚决的克服。此外,对于那些非法治的思维,要被识别出来,同时要进行果断的消除。这种非法治的思维方式各式各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是父母官思维。中国的传统社会长期以来保持一种“父权制”。所谓的“父权制”所追求的是一种实质的对真理的查明,具有反形式性质。第二是运动式思维。“运动式治理”可以促进公民参与民主政治,也会使得法治建设进程变慢,出现二律背反,即以“大民主”追求“小民主”实现,以“政治动员”来消除“政治运动”的影响,实现了政府治理短期目标,却损害了人民民主主权的合法性。第三是指标性思维。这种思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大行其道,其最终的结果是百害而无一利的,所以必须要摒弃过去一味地追求经济数据指标、命案破案率指标、低上访率指标等做法。第四是无为型思维。典型的无为型思维就是遇到问题时不诉诸法律而去向所谓的大师寻求帮助。修身齐家要靠法治,治国平天下更要依靠法治,而不是所谓的大师。第五是情理型思维。要破除情理型思维,关键就是要破除固有缺陷的礼治、德治与仁治的治理思维。人类难免会存在感情,而法律确实没有感情。(https://www.daowen.com)

3.法治自立

中国之所以能在过去几十年的世界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中国始终将“立人”作为精神资本。人要想“自立”,第一步就是要积极地弘扬法治精神,并且要在法律的基础上融入自己的想法,公正地作出自己的判断。如何才能做到法治自立?关键就是要推进法治思维常态化,推进法治行为常设化,推进法治生活常规化。中国的精神自立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可以引用一位美国学者的话:“中国不费吹灰之力地使得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具有了高度的民族忠诚和认同感!”

当然,我们需要的是基于理性与制度的忠诚而非对皇权与人治的崇拜。法治中国的建设,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迎来了跨越式的发展,整个国家和民族是否能够对这种法治精神产生认同感,并且在日常生活中是否能够自觉遵守它是相当重要的。

4.法治自强

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必须且只能通过法治实现,法治是推动国家跨越式发展、激发国家创新能力的强有力手段。“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同理,“明法者强,慢法者弱”。

当前,中国正处于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期和经济发展的转型期。在此期间,会出现各式各样的困难和挑战,而想要战胜这些困难与挑战,就必须要通过法律。法治之所以在国家富强、民族昌盛方面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关键就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治具有激励机制,通过制定合适的、具有良善价值的法律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进而帮助国家赢得核心竞争力;第二,法治具有严格的约束机制,这种约束机制体现在法治可以以普遍性调节的方式来规避以前个别性调节所存在的弊端,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提高经济社会效益;第三,引导机制,法治通过设定一种合理的行为模式,建立一种科学的判断标准,对社会关系进行道路性导向,可以起到有效降低社会无序的作用;第四,法治还具有保障机制,通过保障机制,可以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保护;第五,法治救济机制,此机制的关键就是要以“看得见”的“法治之手”规范市场的行为。综上所述,当前法学的研究重点应该放在处理效率与市场的关系上,而过去,中国的法学研究把过多的精力放在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上。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法学在很大程度上也在为实现经济的繁荣发展、提高社会的创新活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