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曲折成长阶段
1954—1966年,我国的司法体制在曲折中缓慢成长。新中国成立伊始,国家迎来了和平发展稳定环境,全国人民斗志昂扬地致力于新中国的建设,苏联作为发展相对成熟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各方面对新中国的发展建设予以支持。“一五”计划顺利完成,国内的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和和发展。这样的大环境为新中国效仿苏联政权结构建设作了铺垫。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同年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干涉”。同时,规定审判权、检察权相互独立,撤销了各大行政区及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层次设置依次为最高、高级、中级和基层四级,人民检察院层次设置为最高、省级、省级分院和基层四级;成立了军事、铁路等专业化的法院和检察院。《宪法》为我国的司法体制构建了大体框架,一定程度上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摆脱了政府的影响,成为独立设置的国家机关。各级法院、检察院与同级政府地位相同且相互独立,分别对所属的权力机关负责,极具中国特色的“一府两院”体制就此诞生[2]。(https://www.daowen.com)
司法制度作为政治斗争的主阵地、主战场,不可避免地受政治因素影响颇重。1957年,由于“左”倾思想的泛滥和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宪法》所规定的有关我国司法体制的相关原则和规定遭到猛烈批判和抨击,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行为也遭到质疑,认为其脱离了党的怀抱。1958年,在第四次全国司法会议上,地方司法“大跃进”的行为得到支持和推崇,其典型的产物就是公、检、法三合为一的公安政法部门,这样盲目的做法导致一些刚成立不久的机关就被裁撤合并[3]。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撤销司法部、监察部的决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管原司法部的工作。这些“左”的做法让刚刚初具框架的司法体制雪上加霜。直到1962年,我国极“左”路线开始回拨。司法建设紧抓这一契机,努力发展、抓紧恢复,不过好景不长,“文化大革命”的爆发再次把我国的司法体制建设带入寒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