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的半官方组织
河官(管理河流的官吏)的职位首先是在汉朝设立的。到后来三国、晋、唐、宋时期逐步完善起来。这一时期的特点就是等级的形成,证明之一就是设置了河工的高级官员。但低层的河流卫士和民工还未组织和训练。碰到发生了意外的事件或灾害发生,就临时招募大批民工来做制止灾害的工作或重建大堤。有时灾害发生于一个村庄或某一片平原,这一工作就由当地的居民完成。所以此时河流工作的管理是半官方,半自由的。我们可以称其为半官方组织。
在汉朝的初期并未设官吏。汉武帝时,瓠子这地方发生了大泛滥。汉武帝和所有的官员都参加了救灾工作。此后,就固定设立了管水道的官职——都水监丞。这是最初的专职治河官。在安帝时期,这一官职被废除,设置了另一种官职河堤谒者(Ho TiI Che)以替代。
在晋朝,晋武帝意识到河工的重要性,又设置了新官职都水台(Tu Shui Tai)专司水道都水台(Tu Shui Tai),是负责河流、运输和所有的船只。
公元600年,隋朝初期,隋文帝统一了五胡之乱后的各地区。在这时期较完整的组织产生了。工部建立,直属中央,领导人称工部尚书,由他掌管所有的技术工作,包括河工。另外官吏是都水监,这是当时设置的专司水道的官吏。后来第二个皇帝隋炀帝即位,他又设了都水少监,负责协助都水监工作。并设置了水道局和船舶局,也由他们领导。
在唐朝,这就变得更完全了,中央机构仍为工部。总管称工部尚书,两个副职叫侍郎。在这两个官员之下,司水道的机构叫水部,也归工部。设两个官员,正职叫郎中,副职叫员外郎,他们掌管水流、船只、大堤、水道、运输和渔业。
派出机构设在地方。都水监使者与两个助手都水监丞,一个书记主簿有机管辖地方官吏。
地方官员分在不同的地方,这机构叫河渠署,主管河流和河道。主管官员叫河渠署令,副职叫河渠署丞,主管地方河流和捕鱼等等。
另一类官员叫河堤谒者(Ho TiI Che),职责专管河堤。他一处一处的检查大堤,决定其重建和修理。
到宋朝,河流机构又有了改进,设置了更多的官职。他们仍然归工部总管。工部的主要负责人为尚书,副职为侍郎。在这两官员之下负责河工的称为水部郎中和员外郎,他们掌管河渠、桥梁、堤坝及其修理和经费。他们有奖惩权,他们的权力可分为由13个低级官吏组成的6个部分。
派出机构主要由都水判监事(Tu Shui Chien Pan Shih)和两个副职,丞(Chen)和主簿(Chu Pu)掌管。丞(Chen)的职责是视察堤坝,任期1至2年。在特别地方和北方另外设了外都水监(Wai Tu Shui Chien)——外放的水利官。除此之外,沿河设置了八个都提举官(Ti Chu Kwan)负责河工,135名临界埽官(Chien San Kwan)负责检查堤坝。
南外都水监丞(Tu Shui Chien Cheng)设置于应天府,北外都水监丞设于东京。
宋朝的最后几十年沿黄河的省份全被北方的女真(Ju Chen)族所占领。在中国历史上记载为金的王朝占领的黄河沿岸不断为灾害所侵扰,因此,更完善的组织比以往就更需要了。
河工依然由工部所负责。这个部由负责人尚书,一个副职侍郎,一个书记员外郎(Yuan Wai Lang)和两个官员主事(Chu Shih)所组成。他们掌管有关河流、水道、桥梁和运输各方面的所有事务。
省一级的政府机构仍然存在,前一个王朝所设的都水监(Tu Shui Chien)仍然设立。它包括一个都水监(Tu Shui Chien)一个副职都水少监(Tu Shui San Chien),两外都水丞(Tu Shui Chen),四个劾弹官(Ko Tan Kwan)(主管材料)和一个督询河官(Tu Hsun Ho Kwan)(专查河流),以及26个查询河官(San Hsun Ho Kwan)(一般河流检查员)。这个机构掌管一切河工,将河流分为25个堤防区。每一区派12名河流卫士负责保卫和防止将来发生的事故。
如上所述这些朝代的组织机构是第二阶段。官方系统完善了,河工被看成是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它给予其他各方面以很大的影响。可是在这一时期的前半叶,组织机构仅仅还只有内部活动,并没真正实施下去。沿河的各项工作,诸如修堤、堵决口、防洪等等仍由地方居民所做。最完善的组织形式出现于清朝。它不仅是这一时期的最先进系统,也是第三阶段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