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元朝到清朝的完全官方体系
最完善的组织机构建立于元朝到清朝。在这一时期里,不仅官职设置的齐全,并且多数的条例和法规在历史文件中有了详尽描绘。
官方系统在元朝就较完备了。最高行政单位是工部,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是根据过去的系统所设。但是派出的机构大大加强与扩大了。都水监(Tu Shui Chien)是地方最高权力机构。由两个都水监(Tu Shui Chian),一个都水少监(Tu Shui Shao Chian),两个都水监丞(Tu Shui Cheng)和一个经历(Ching Li),一个知事(Chi Shi)组成。后来,由于事务的繁多,又增补了许多新的官职,如少监(Sao Chien),前丞(Chien Cheng),司水(Chih Shih)和两个都水判官(Tu Shui Pan Kwan)来帮助处理事务。此外新设置了专管大城市水道的大都河道提举司(Ta Tu Ho Tao Ti Chu Shih),他们负责大城市的河工。负责官员称提举(Ti Chu),同提举(Tung Ti Chu)和一个副提举(Fu Ti Chu)。
除了这些特设的官员外,从工部里每年要派出一名大员视察所有的堤岸工作。沿河的府、县必须参与本地区的河工,并派一名官员从六月到八月参加检查。
河流卫士,名义上是很完善的组织了,但由于缺乏史料,他们的人数和详情就不太了解了。但在史料上可见河防卒(Ho Fang Chun)和河防夫(Ho Fang Fu)的名称(即河流卫士和民工)。
到明朝,这些机构稍有变化。工部由名为司(Ssu)的四个部门组成:营缮司(Ying Shan Ssu),负责建造;虞衡司(Yu Heng Ssu),负责度量衡器具;屯田司(Tun Tien Ssu),负责耕地;都水司(Tu Shui Ssu),负责水道和堤坝。每一部门由郎中(Lang Chung)掌管。他们的上司是尚书和侍郎。由于河工的重要性和复杂性,都水司(Tu Shui Ssu)又增加了三个郎中。
前机构都水监(Tu Shui Chien)被废除了。实际上河工由尚书亲自掌管。有时御史(Yu Shih)——省级检查官,也有此责。1542年,嘉靖帝时都御史(Tu Yu Shih)被授予新职位提督,(Ti Tu)管理河南、山东、直隶河道(Ho Tao),负责河工。1570年,军务也交给了他。七年之后,这官职又被废除了,设置了特别的河官,名为总理河漕兼提督军务(Tsung Li Ho Tsao Chien Ti Tu Chun Wu),掌管河道和军务。
除了这些官员外,管理地方的知府(Chih Fu),知县(Chih Hsian)和省级官员都有责任准备所有的河工工程。
河工的最下层是卫士。由民工,士兵和地方百姓组成。士兵负责种树,捕捉破坏堤坝的野兽,收集像秫秸一类的材料修补大堤。民工负有护堤和备料的任务,百姓协助他们工作。他们的总人数不详,每隔三里建一工棚,住30名民工,每人负责180尺的大堤。这就是明朝制度的概况了。
17世纪40年代,满族统治了中国,建立了清王朝。这一时期的历史文献留存很多,也比较完整了,我们有条件了解更多的情况。
清朝所有的河工仍掌握于工部之下,与明朝几乎相同。细小的差别在于多设了一个尚书和侍郎。他们均为一满、一汉。机构的设置则与明朝相同。一个重要的部门是都水丞理司(Tu Shui Ching Li Ssu),在这一部门设置了六个郎中(Lang Chung),六个员外郎(Yuan Wai Lang)和六个主事(Chu Shih)。在郎中和员外郎中只各有一名汉族人。而主事中有四名满族,二名汉族。他们掌管营造船只、建桥、水闸、河道和堤坝等等。
省级机构始1644年建于济宁(Tsining),主要官吏是总河(Tsung Ho),另外是称为县吏(Hsieh Li)的助手。1700年废除了县吏(Hsieh Li)。24年之后,又设置了副总河(Fu Tsung Ho)。后来任命了三个河道总督(Ho Tao Tsung Tu),一个掌管大运河,两个掌管黄河。可是,这在清末也被废除了。
东河河道总督(Tung Ho Ho Tao Tsung Tu)是黄河的总管。他手下掌握有三个道(Tao)。第一个是兖沂曹济道(Yen I Tsao Chi Tao),兖(Yen)州、益(li)州、曹(Tsao)州和济宁(Tsining)的首脑,设置在山东省黄河下游的地段。包括一个检查机关厅(Ting)和两个巡(Hsun)(观察所)。另一个是河北道(Tao)——河北省的首脑。他掌管黄河中部。下属包括三个厅(Ting),四个营(Ying)和九个巡(Hsun)。第三个是开归郑许道(Kai Kwai Cheng Hsu Tao),是开封、归德(Kwai te)、郑州、许昌的首脑,他掌管黄河的上段。他属下有四个厅(Ting),四个营和十五个巡(Hsun)。
河工的最下层是河防营。每营总人数为五百,另二百民工不计在内。五百人分为五哨(Shao),为前、后、左、右、中。每哨一百人,负责防卫六十七里的地段。在春、夏、秋河水上涨有可能泛滥时,他们包办了一切工作。而在冬天他们要进行军训,剿匪和保护百姓。这些护河人员的数字逐渐减少,到晚清时,一个营只有240人了。
除了上述机构外,省级官员和地方官员都有管河的责任,这和明朝相类似。
这一时期的河流管理机构可以称为第三期。组织已经很完善了,无论是朝廷或地方比较合理地设置了官员。一般的百姓,除非是在大泛滥发生且缺乏人力的情况下,否则是没有责任的。有时,河工需要征募百姓,并付一定的工资。这可视为中国河流管理史上的完全官方体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