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与日本前驻天津总领事郑永昌订立“合股经营辽东半岛盐业合同”事致赵尔巽禀
(光绪三十一年)
为旅大沿海利权尽失,亟宜设法收回,以安民业,仰祈宪鉴事:
以日本席俄国光绪二十四年三月、闰三月两次之约,则旅大海岸非吾华人所得有也。而煮海为盐之利尽失矣。目下收回利权有绝好之机会,敬为我宪台陈之。
去年日本既得利益辽东半岛之后,其盐即收归民政厅官办。数月之久,诸多窒碍。故于今年七月决计改归商办,此机会一也。日商之请承办者文书盈尺,独批准前天津总领事郑永昌及平野新太郎二人而已。而平野新太郎分得运销日本之盐,郑永昌分得运销东三省及高丽之盐,此又一机会也。
郑永昌与铁云多年交契,适相遇于天津,渠乃详告其奉准及拟改良制盐,集股大办之法,而招铁云入股。铁云辞以入股则不可,合办则可,此机会之至不可失者也。故铁云与之磋商多日,始与订立合同十条。经现任天津总领事伊集院彦吉盖印做见证。原件恭呈宪鉴。
夫盐业本我华人自有之权利也。今一隅归之洋人,而制造运销之巧,华商实非其匹。而与之商战,于此不但旅大商户失业而已,而锦州等处之商受亏亦不在小。况既准运盐,则日商到处滞留,不受华官节制,流弊有不可胜言者,小有不慎便成交涉。至于暗中损伤国课甚巨,有不言而喻者矣。铁云之与严定合同,实为收回利权并潜销交涉起见。将军洞察隐微,必有以见其□也。伏以钧旨崇尚真实,故朴质真陈。是否可行,恭侯钧示祗遵。
指分直隶试用道刘铁云谨禀
再,此合同本专为运销租借界内之盐而立。其第二款所称金复海盖四属,因其时尚未查明租借界限,故略约言。今已查得,实系至复州之南为止。自当遵守界限,不敢逾越,合并声明。
职道铁云又禀
说明:
编者见诸复印件《有关刘鹗的几件史料》一文。此文题后有编选者丁进军的说明:刘鹗《为与日本前驻天津总领事郑永昌订立“合股经营辽东半岛盐业合同”事致赵尔巽禀》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文后有批曰:
批:盐务为国家专利,察阅所禀各节,于全国课税诸多窒碍,未便准行。此批。
合同发还。
《刘鹗集》据《历史档案》1992年第1期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