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频管理的特征
(一)管理主体多元
从既有颁布的各项文件来看,对于网络视频的管理,形成了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主,网信办、文化部等多部门管理的格局。各部门从部门业务范围出发制定管理政策,增加了管理成本,效率不高。而且交叉监管无法形成监管合力,容易出现执法细则、标准不完善,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二)管理制度滞后
“先发展,后管理”成为各个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隐性指导思想。[9]对于网络视频领域同样。该行业有着自身的内在发展逻辑,技术和资本推动着行业内部的快速发展,在降低用户参与门槛的同时,出现了内容低俗化等问题,例如未成年妈妈等,待其已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管理部门才着手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今后,应该注重前期的研判。
(三)行业自律不足
作为网络视频的主体运营方,在发展过程中,对于一些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关注用户规模、活跃度和点击量,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于平台内容的管理。在政府管理之下,行业协会的作用并未在其间得到凸显。“谁办网谁负责”把监督权给予了视听网站,而视听网站的自我审查力度左右着监督工作。从近年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文化部等开展的网络监督抽查活动来看,仍有较多网站未能胜任“自纠自查”的重任。[10]
(四)政府管理为主
我国网络视频的管理以政府为主导,管理手段以行政干预和网络立法为主。政府的管制有利于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促进主流意识形态的发展,但这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与自由、多元、开放的互联网精神是相悖的,过度干预可能阻碍产业的竞争和发展,限制生产者的表达自由。因此,在产业发展与适度治理方面,还需要不断地摸索。钟瑛认为,可借鉴英美等国“最低限度干预”的管理理念,将管制权下放到视频服务商、用户手中,在政府管理模式的细则上实现两个“转型”,即从以法律、法令控制为主向德法互动、政策引导和公众自愿参与并存管理转型,从强制模式主导型向政府强制与自我控制有机结合的协商型管理转型,运用技术控制和自律手段进行柔性管理,[11]增加公民社会的监管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