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音乐平台版权发展历程
解决制约数字音乐行业的现存问题,首先要深刻了解数字音乐行业内版权从被漠视到行政化推动再到积极重视的发展历程,探究在版权保护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根源性问题。根据《报告》显示,在最经常聆听音乐的途径中,选择音乐App的用户占到了83.09%,音乐App无论在获取新歌、再次聆听或是常规性欣赏,都成为用户最重要的聆听渠道,用户对此聆听渠道满意度高达85%。主要音乐类App包括腾讯旗下的QQ音乐、网易旗下的网易云音乐、阿里旗下的虾米音乐等平台,这三大音乐平台也同时拥有曲库中的大多数歌曲的版权。
版权是各音乐App吸引用户、凸显特色、扩大影响力和关注度的一大武器,回顾网络音乐平台的版权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主要经历了割据混战、全面共享以及核心竞争这三个主要阶段。
(一)割据混战
这一阶段开始的标志是2015年6月开始的 “剑网2015”专项行动。在此之前,还处于起步阶段的互联网平台,因其自身的开放共享特性,免费音乐可随意播放下载,侵权盗版现象十分常见,严重损害了传统唱片业以及音乐产业链。
2015年6月初,阿里音乐旗下公司将酷狗音乐起诉至法院,称其耗费巨额资金获取的独家版权歌曲被对方盗用,同时递交了诉前禁令申请,后经法院审理后批准了诉前禁令。而随后酷狗音乐则反诉阿里音乐,通过发函投诉、民事诉讼等方式正面回击阿里音乐此前的侵权诉讼。国家版权局调研结果显示,这一阶段网络音乐传播秩序混乱,侵权盗版现象比较普遍,由网络音乐引发的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不断。[8]但业内人士认为,此次阿里音乐与酷狗音乐先后起诉对方,引起了社会对数字音乐版权的重视,对完善音乐版权规范影响深远。
在这种背景下,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开展了“剑网2015”行动,重点加强对音乐网站的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责令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以此推动音乐网站版权自律和相互授权,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9]
在行政措施的大力推动下,各大音乐平台纷纷下架了多数无版权的音乐作品,转而投向独家版权购买业务,作为吸引用户、扩大市场份额的一大利器,唱片公司的版权费用也随之水涨船高,天价版权费让一些小型数字音乐平台入不敷出,被市场淘汰,大型企业则进行合并,2017年1月24日,腾讯公司QQ音乐业务和中国音乐集团合并成为新的音乐集团,独占在线音乐市场的半壁江山,市场份额达到56%,阿里旗下的虾米音乐、网易旗下的网易云音乐等公司位居其后,占据剩下的市场份额。[10]
由此数字音乐平台在版权方面正式进入了割据混战阶段,凭借母公司强大的资本实力,各大音乐平台在版权购买中展开激烈竞争,将版权费用炒至天价,并纷纷实行独家策略,这也使得用户不得不下载多个App,才能完整地下载收听热门歌曲,给用户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二)全面共享
割据混战时期的版权无序化购买竞争,给数字音乐产业以及广大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不便。随后在2017年8月,数字音乐版权之争硝烟又起,腾讯旗下的酷我音乐与网易云音乐以侵犯版权为由先后起诉对方,行业内对“独家版权”的争夺愈加激烈。
针对行业内出现的哄抬物价、垄断资源的问题,2017年9月12日和13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就网络音乐版权的问题先后约谈了包括多家音乐平台以及境内外音乐公司、国际唱片业协会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这次约谈也是数字音乐平台版权全面共享时期到来的标志。(https://www.daowen.com)
此次约谈主要包括两点内容:一是“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抵制各类侵权行为,不得传播未经权利人授权的网络音乐……妥善处理相互之间的版权纠纷,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版权争端,依法维权”;二是“购买音乐版权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不得哄抬价格、恶性竞价,避免采购独家版权。” [11]值得关注的是,这次约谈国家版权局还提出了“要积极促进网络音乐广泛传播,推动网络音乐作品转授权”的要求,这被认为是应对各大音乐服务商哄抬价格,天价购买独家版权的有力举措。
网络音乐独家版权实质上指的就是网络音乐独家版权代理,而转授权则是独家版权代理商业模式中的创新之举,如“德国《关于著作权与有关保护权的法律》就对制作录音制品做了强制许可规定,要求音乐作品创作人在授予一家唱片公司版权后,作者或获得独家许可的第三方有义务以合理条件许可任何其他唱片公司版权。”[12]这就说明,独家版权代理并非是完全的占有和垄断,其背后有着对其开放转授权模式的限制性规定。
在数字音乐市场中,“转授权”模式意味着各大音乐平台展开合作,由拥有唱片公司的独家版权代理一方以转授权模式将版权分销给其他音乐平台。音乐作为一种文化产品,可进行重复性收听,垄断化模式限制并不利于音乐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因此,版权的分销模式对遏制天价版权费用、规范版权市场,促进数字音乐市场健康发展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而在2015年10月,网易云音乐就与腾讯达成音乐版权合作关系,这是国内音乐平台间达成版权合作的首个案例,也得到了国家版权局的肯定与支持。
得益于国家版权局的协调与努力,在2017年的这次约谈后,有更多的数字音乐平台达成了转授权协议。2017年9月12日,腾讯音乐娱乐集团与阿里音乐共同宣布:双方达成了版权转授权合作[13];2018年2月9日,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就网络音乐版权合作事宜达成一致[14];2018年3月6日,阿里音乐与网易云音乐共同对外宣布,双方达成音乐版权互相转授权的合作。[15]可以看到,数字音乐平台间版权共享时代正式拉开帷幕,国内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也有了长足的进步。
(三)核心竞争
2018年2月以来,随着腾讯、阿里、网易云三家音乐平台纷纷达成转授权合作协议,人们本以为版权共享将会有更好的发展趋势,但3月31日,网易云下架周杰伦音乐这一事件却给转授权模式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影响,这一事件也可以看作数字音乐平台间在版权使用中核心竞争阶段的开始。
在网易云音乐的热门歌曲排行中,周杰伦的歌曲播放量和下载量往往占据榜单前几位,而历来被认为是网易云音乐突出特色的乐评留言中,周杰伦的歌曲有的甚至达到了数万条留言。根据前文所述,网易云平台上的周杰伦歌曲其实际版权代理方为腾讯公司,通过转授权合作协议,网易云获得了周杰伦歌曲的版权,而根据协议,这一版权有效期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因此在有效期间网易云是可以根据协议针对周杰伦歌曲进行一些活动策划。但这次下架事件中,网易云音乐有两个失误之处:一是版权到期后的7小时内,继续售卖音乐合辑,侵犯了版权代理方腾讯公司以及唱片公司杰威尔公司的合法权益;二是网易云将周杰伦歌曲打包售卖的方式涉嫌违背了双方的转授权协议。一般来讲,歌曲根据热门以及流行程度不同,销售模式也有区分,有的属于单曲销售,有的则是专辑打包销售,不同的销售模式,在版权协议中都有着清楚的规定。因此,此次下架事件引起了许多音乐制作人的质疑,认为网易云除了超出版权有效期进行销售外,还擅自将本应单曲售卖的歌曲进行打包合辑。
这次事件之所以被认为是核心竞争阶段的开始,源于其特殊的时间点和背景情况。2018年2月,腾讯音乐才与网易云音乐达成转授权合作,4月却因为下架事件两个平台的版权合作进程被暂停,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二者的合作关系迅速恶化,给双方均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值得注意的还有,二者在先前的合作声明中曾表示双方转授权合作的歌曲数量将占到全部曲库的99%,那么这剩下的1%则是各家平台主打的王牌,以及避免同质化的重要保障。
核心竞争将成为未来各大音乐平台版权间的主要关系模式。在全面共享时期,各大平台在版权中的差异化已经不是特别明显,尽管99%的共享可能会被认为有受制于人之嫌,但必须要看到的是,转授权模式在平衡数字音乐市场竞争中的巨大作用,转授权不是一两个平台间的合作模式,它已经成了数字音乐产业中的重要一环,所谓在版权中受制于人其实并不必过分解读。在核心竞争阶段,必须要搞清的是这1%仅仅是版权吗?答案很明显,这1%并不完全指的是版权,还包括音乐平台运营的方方面面,比如用户运营是否努力,页面是否简洁美化,分享互动是否便捷等诸多方面,认为这1%仅仅是版权的观点,很有可能又会使得数字音乐产业进入此前割据混战的阶段,这也不是各大平台实现平稳发展目标想要看到的局势。
核心竞争阶段过后,数字音乐行业何去何从,又将面临怎样的风波与困境,从此次“网易云音乐下架周杰伦歌曲”事件来看,其根本原因在于随着数字音乐行业生态圈的成熟和版权保护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版权在各大平台竞争力中的比重有所下降后,行业暂时没有找到新的竞争点,只能在困扰行业多年的现在因素中一决高下。
回顾版权在整个数字音乐行业中的发展历程,我们有理由认为,版权在行业发展萌芽阶段至关重要,其背后代表了平台的实力,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平台的口碑,而当整个行业具备生态化特点时,版权不过是行业圈层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对于平台运营一方而言,仅仅握住1%的版权不放,无疑是固步自封,限制了平台多元化操作的可能性;对于受众一方而言,选择平台的因素将更加向着便利化、人性化的方向迈进,对于音乐的选择也不再是非此即彼,单一明星的号召力也不再是衡量平台的唯一标准。并且,亚文化流行下,长尾效应凸显,小众化市场得以壮大,开拓新的音乐市场,培养受众的忠诚度、黏合度将更加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