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音乐翻唱侵权的成因分析
(一)媒体为降低制作成本,忽略版权保护问题
众所周知,一档音乐类综艺节目需要唱很多首歌,如音乐竞技真人秀节目《梦想的声音》,每一期嘉宾所面对的金曲榜里有万千观众挑选出来的近百首歌,由于节目赛制问题,开播后根据比赛情况才能确定歌曲,有的节目甚至会发生现场换歌的状况,如果每一首都去联系版权所有方,中间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是海量的,很有可能影响到播出周期。由于市场上没有规范的版权报价,需要洽谈协商的内容过多,因此一般情况下电视台或制作平台会选择先对歌曲改编翻唱之后再处理版权问题。再者,版权侵权赔偿的数额并不高,侵权赔偿金额低廉,造成了许多媒体为了降低节目的制作成本,节省制作时间,抱着一种先使用歌曲,被发现后再联系著作权人的侥幸心理来应对音乐侵权。如北京卫视的《跨界歌王》对音乐人高晓松创作的《恋恋风尘》、浙江卫视的《梦想的声音》对其创作的歌曲《默》等的侵权,电视台都是在高晓松在微博发出维权的声明后才采取补救措施来获得授权的。
除此之外,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太弱,对歌手的维权行为进行谩骂,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版权侵权现象的发生。如选秀歌手李代沫因在《中国好声音》中翻唱了曲婉婷创作并演唱的歌曲《我的歌声里》被广大观众记住,并迅速虏获了一批歌迷,这引起了原唱者曲婉婷的不满。于是,曲婉婷本人通过环球唱片公司向李代沫及节目组发出了维权公告,但这也引得李代沫歌迷的不满。有歌迷认为,“人家唱红了你的歌,你就拿这件事情来炒作,如果人家不翻唱,谁知道这首歌和你这个人”。同样,音乐组合旭日阳刚被《春天里》的原作者汪峰要求禁唱,也引起歌迷不满,遭到了和曲婉婷一样的非议。最近《悟空》的原创者歌手戴荃在走维权之路时,有网友在他的维权微博下评论“明星唱你的歌是看得起你吧”“帮原唱唱红了歌曲,他能得到更多演出和名利,为何反而费力不讨好”等类似言语,这些评论代表了公众对于此类新闻的大多数观点,也反映了音乐版权在国内不被重视,正常的维权行为在歌迷眼中成了一种炒作。
(二)国内音乐作品版权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维权成本高
作为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掌握着国内的大部分音乐版权。有学者研究表明,音著协拥有相关市场上超过90%以上的音乐作品的授权。[5]但在2013年,《中国梦之声》选手许明明参赛时演唱的《我在人民广场吃炸鸡》,因其未经授权翻唱一事,就遭到其原作者阿肆所属公司摩登天空的控诉,虽然节目组表示已向音著协支付过版权费用,但摩登天空却称并没有授权音著协代理版权业务。包括2015年《中国好声音》冠军选手张磊也被指责在比赛和商演中,未经授权翻唱了民谣歌手马頔的成名曲《南山南》,后得知在音著协的官方网站,只发现了使用音乐表演权,即在演唱会或音乐会上使用他人作品的授权许可标准,并未发现在电视节目中翻唱音乐作品的许可与收费标准,也没有找到音著协所拥有版权的歌曲曲库。[6]可以看出,国内版权市场即使存在管理组织,也会出现一些许可费分配不透明、代理版权混乱现象。而没有加入音著协的版权归属就更为复杂,有属于词曲作者,有属于平台音乐掌门人,有属于某家公司,甚至同一首歌的版权归多方所有等。有些歌曲的词作者和曲作者很可能分别签约不同的音乐版权公司,而当歌曲被翻唱或改编后,又可能出现歌词继承作者和编曲者的权利,歌曲的版权就再次被分割,那么最后的结果是一首歌曲可能有数家版权公司按不同的版权比例控制。缺乏规范化的市场管理,让获取版权的难度增加,沟通成本加大,容易滋生很多制作方的侥幸心理。(https://www.daowen.com)
除此之外,音乐著作权的维权成本太高,回报率太低造成维权困难。音乐著作权侵权的证据证明不同于一般的案件证据,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由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这就使得维权本身就有一定的难度。此外,侵权人数多,诉讼时间长,一般都需要1—2年,这也导致了时间成本很高,花费的律师费用也很高。结合上一点,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失大小不易证明,所以一般得到的回报很少。李志曾经在对于酷狗音乐的诉讼案件中,得到的回报只有2万元左右,涉及时间长达两年,除去时间成本,聘请律师和其他的费用加起来,倒亏1661元。[7]并且,李志是目前国内少数配备了专业律师团队的独立音乐人,一般的音乐人没有专业法律团队,维权会更加困难。
(三)侵权违法成本低,惩罚力度弱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即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若前两者没有相关证据的话,最高50万元是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同时,法院会综合侵权作品知名度,侵权时间长短、范围、恶意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但在目前大多数的版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一般都很难提供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所得的充分证据,最终一般都是由法院酌情判定赔偿金额。
在2013年9月25日开庭审理的天后王菲翻唱歌手李健《传奇》的侵权案件中,最后李健方面虽然部分胜诉,但获得的赔偿仅仅是2250元,而在诉状上的诉求是350万元。法院认为,2250元仅为《传奇》歌词的著作权使用费,不包括曲。因法院认为,作曲人李健加入了音著协,而王菲演唱会唱《传奇》向音著协支付过歌曲的费用,可将曲进行表演,所以本次侵权赔偿是按照音著协对一场演唱会的最低收费标准计算的,忽略了侵权人违法所得以及侵权作品的知名度。阿里音乐代理律师糜志彬曾经手多起数字音乐版权诉讼,他表示从自己两年多的实践来看,法院赔偿标准普遍偏低,因为关于在线音乐版权纠纷多数情况下都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但法院很少按照50万元的顶格标准去判,现在一首歌曲的赔偿数额一般在600元至2000元之间,有时甚至没办法覆盖为启动诉讼所支出的费用。[8]由于侵权违法成本低廉且被侵权方起诉流程冗长、耗费时间长就造成了许多音乐节目制作方抱着“歌曲先用着,著作权人找来再说”的侥幸心理来应对侵权纠纷,即使最后被著作人控诉侵权,节目制作方通过道歉、赔偿损失后往往就会取得音乐作品原作者的谅解,节目的收视率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