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运用社会舆论构建司法权威
(一)运用媒介渠道扩大信息覆盖,公平正义要让人民群众看见
在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影响下,整个社会的信息传播与交流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法律赋予了公众自由表达的权利,互联网技术赋予了公众自由表达的权利。以平等对话为元逻辑的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向纵深发展,社交软件为公众交流提供平台,整个社会沟通对话的氛围正在形成。舆论表达的主体由单一向多元转变,舆论生成演变的规律越来越难以把握和捕捉。公民精神正在培育,民主意识逐渐增强,互联网平台公共领域逐渐形成,民众对公正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和更加迫切的需求。在新的信息传播生态下,司法部门要积极适应舆论环境的变化,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司法公开,通过各种媒介渠道建立和民意沟通的渠道,扩大信息传播与覆盖的范围,及时回应舆论关切。
早在 2010 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当年9月1日的院党组会议上就强调了法院对于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重视,“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沟通协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在推动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与媒体互信、互动、互助的和谐关系。”[6]于海明案件中,在监控视频曝光后,昆山警方主动发布警方说明,避免了视频广泛传播而滋生谣言。随后,警方又在五天内及时公布了案件调查结果,就案件定性、涉黑问题、见义勇为等舆论关注问题做出回应。官方及时回应舆论关切,避免了谣言的进一步扩散和舆情的升温。此外,于海明案件中当地警方在传播渠道的运用上也很有成效。昆山警方先是通过双微渠道发布警方通报,又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在粉丝数量更多、影响力更大的微信公众号“苏州公安微警务”同时发布通报内容,在当地掀起转载热潮。之后随着央视等权威媒体的多角度报道以及警方执法视频的曝光,公众对案情处置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当下媒介融合的背景下,当地警方充分利用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传播优势,层层释放信息,引导公众舆论就于海明案逐渐形成法治共识。
(二)通过舆论关注契机,完善补充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
司法权威建立的前提是法律的权威性,司法的过程也是法律适应的过程。如果法律本身缺乏权威性,那么司法者的司法行为也很难服众,很难取得人民的信任,司法权威也自然会流失。在适用的法律已经不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或者无法满足民众的利益时,社会舆论在对案件的侦查起到监督作用的同时,专家学者也会就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公共事件中的社会舆论可以对某些法律法规进行探讨,并提请立法机关给予修改或完善,这些可以帮助实现我国实体法规范和程序规范的完善,有利于法律权威的建立,为司法提供良好的法律规范依据,进而有利于司法权威的建立。
于海明案件中,在警方官方通报发出后,舆论的讨论重点转向了该案的法治意义与引领作用,主流媒体纷纷对此案给予高度评价。如前面提到的“新华社”法人微博“新华视点”发表微评称“漂亮!这是法治的胜利!”,认为警方的公正执法不仅让于海明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更倡导了法治思维,提升了社会法治意识。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也发表评论称“优先保护防卫者,是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所在。此案的处理,必将对后续同类案件起到引领作用。”《工人日报》表示,该案向公众提供了一个如何使用正当防卫、深刻理解法律规定初衷的范本,是对价值观的引领,对朴素正义观的维护与弘扬。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忠林等学者表示,过去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偏向保守,此次“于海明案”将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具有里程碑意义,对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有转向作用。相关资料显示,在收录的433万份刑事裁判文书中,采取“正当防卫”辩护策略的有12346篇,最终法院认定正当防卫的有16例,正当防卫辩护的成功率仅为0.13%。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就表示,期待该案成为推动正当防卫法条细化的历史性契机。
(三)通过社会舆论关注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与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7]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谈到法律信仰时如是说。法律信仰决定了公民对于法律乃至于对司法的信任和认识程度。“若从法律信仰来解读司法,司法的理念必须把信仰视为司法的精神意蕴。在一定意义上说,对司法的信仰是对法律信仰的延伸,是法律信仰的现实形态表现。司法如不被信仰,不被认同和信赖,司法就没有权威性,没有权威的司法也就丧失了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司法权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统治的重要公共权力,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其权威性应愈加得到加强与巩固。司法权的权威性归根结底是建立在权力的合法性上,这是一个信念问题。弗洛姆将信仰分为理性信仰和非理性信仰,认为理性信仰来源于人们的生活或思想体验,是一种自觉性的理性思维;非理性信仰则是一种盲目的信仰,是对于非理性权威的一种情感屈从。随着社会上法律案件的频发,一桩桩法律案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些法律案件如果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毋庸置疑将会取得很好的普法效果,对维护司法权威,帮助公民建立法律信仰,培育法律意识会起到促进作用。
例如在于海明案件中,警方在未公布调查结果之前,舆论针对于海明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认定,即一方认为于海明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一方则认为于海明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这两者的争论,主要发生于法学专家和律师群体中。随着9月1日警方通报的发出,权威媒体、办案人员和专家学者纷纷开展释疑解读工作,又掀起一波传播热潮。当天,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今日说法》和《24小时》两栏目中报道了此事,两名关键证人讲述了案发全过程;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深度分析了正当防卫要件,再度加深舆论认同。9月2日,《新京报》等媒体称,昆山警方正在为于海明办理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手续。3日,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治在线》栏目中,昆山市公安局负责人、昆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等人出镜,详细解释了“昆山砍人案”为何属于正当防卫。同日,警方的执法视频首度通过“@央视新闻”等媒体公布,再次引发舆论热议。在当地政法机关有条不紊的处置与引导下,这起引发舆论场对正当防卫空前讨论的热点舆情渐渐降温。据相关统计结果称,截至9月5日12时,和此事相关的媒体报道将近3万篇,新浪微博将近80万条,新浪微话题“#昆山宝马男砍人事件#”“#宝马男被砍事件#”“#昆山龙哥#”等微话题阅读量累计超4.8亿,微信文章超2.3万篇。
这场大讨论,无疑相当于一场大型的普法活动,使公众加深了对正当防卫的理解,法律意识得到提升,法律信仰也得以培育。(https://www.daowen.com)
在于海明案中,公众普遍对于海明报以同情和敬佩,倾向于海明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种种质疑与讨论也离不开这种朴素的情感共鸣,但这样也必然给办案机关带来舆论压力。政法机关如何在倾听民意的基础上,合理平衡法、理、情的关系,兼顾案件处置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既考验政法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水平,也关乎舆论对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信任。
江苏当地政法机关在尊重民意表达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地阐释了“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合理扩展了“防抗权力”的边界,让司法与民意得以互联互通,法治和民心得以同频共振。主流媒体对此结果,无不褒奖有加,称之为“民之所盼,法之所向”“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通过于海明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司法和民意的良性互动,这种互动无疑对维护法律权利,培养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有积极意义。在这起被称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合理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里程碑”式的案件中,政法机关的实体处置和舆情应对工作令人赞叹。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舆论和司法的良性互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与正义。但是,于海明案或许仅仅是个案,舆论影响司法独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我们在推动舆论和司法良性互动的同时,也要谨防民粹主义等舆论中的非理性因素。
【注释】
[1]张贺: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治新闻与传媒法。
[2]9月1日新华社官方微博“新华视点”发布“新华微评”,为昆山警方和检方的行为点赞:http://weibo.com/u/1699432410.
[3]王盼,程政举.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129-215.
[4]阮新帮,林端(主编).解读沟通行动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
[5]李婧.药家鑫案为何向旁听者征量刑意见?西安法院回应[EB/OL].2011-04-14.http://legal.people.com.cn/GB/14391424.html.
[6]王胜俊. 法院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EB/OL].2010-09-02.http://legal.people.com.cn/GB/12613221.html.
[7][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15-16.